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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21-12-03 责任编辑: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一、《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过程

为加强和规范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7年10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明确规定“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2018年2月,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了《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2018〕152号)。

近年来,受全球经济下行、新冠肺炎疫情等国内外形势影响,我国将“稳就业”置于宏观政策“六稳”之首。国家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等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也根据国务院文件陆续出台了系列政策,拓展了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扩大了补助范围。我省亦出台了相关文件,对我省就业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等进行修订。鉴于我省现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与国家和省新近出台的政策不符,已不能满足我省实际工作需要,亟需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办法》修订依据及内容

(一)修订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98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等有关规定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主要对2018年以来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对支出范围、补贴标准、职责分工等内容进行了重新修订。

1.修订职业培训课时。将原办法规定的“培训课时不低于90课时”修订为“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按15元/人·课时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及以上培训课时不低于65课时”。

2.根据中央和我省现行政策,扩大了补贴对象范围。一是将职业培训补贴对象的“七类人员”扩大到“八类人员”;二是将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象从“新录用七类人员”扩大到“企业职工”。三是将“由机关事业单位(含部队营区管理服务部门)、乡镇(街道办)、村委会(行政村)开发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修订为“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社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岗位”。四是将就业见习补贴对象扩大到“中等职业学校所属毕业学年学生、我省16-24岁未就业青年”。五是将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大到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补贴时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六是将创业补贴对象离校3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扩大到“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七是将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年限从毕业年度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3.增加补助项目。一是将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对应起来,并增加了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标准,保持培训政策和标准的统一性。二是增加外出务工奖补和职业培训伙食交通补助政策。三是增加就业创业典型奖励政策。四是增加就业见习基地、相关技能竞赛奖补政策的内容。

4.提高补贴标准。一是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修订为“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二是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由“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提高到“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三是创业补贴标准由每个法人6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提高到“给予每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10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四是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由“按每介绍1名农村劳动力给予一次性补贴300元、1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500元执行”修改为“按每介绍1人给予一次性补贴500元执行”。

三、《办法》适用范围

主要规范中央和省级、市县级(含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补助资金。

四、《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资金支出范围、资金分配与下达、资金申请与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附则等。一是明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注重普惠,重点倾斜,奖补结合,激励相容,易于操作,精准效能”的原则。二是明确财政、人社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的职责。三是明确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其他就业补贴(含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补贴、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公益性招聘会补助、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补助、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等)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四是明确补助经费严禁用于办公用房建设、“三公”经费支出、购置交通工具、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五是明确资金的分配方式和下达时限。六是明确了资金的申请和使用,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七是明确了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要求对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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