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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失能重度 残疾人护理工作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琼中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8-12-24 责任编辑: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失能重度

残疾人护理工作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失能重度残疾人护理工作方案(试行)》县民政局对此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农村失能重度残疾人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其中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人,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户籍残疾人员。 

二、农村失能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办法 

参照失能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标准,具体如下: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以上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三、农村失能重度残疾人护理工作的目标

服务脱贫攻坚,通过对农村家庭中的失能重度残疾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发放护理补贴方式,给予集中护理或分散护理,以达到帮助农村家庭减轻负担、释放劳动力,更好的从事生产的目的。

四、护理方式与标准

农村失能重度残疾人护理方式分别为集中护理、分散护理和

住院护理三种。

(一)集中护理。

1. 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家庭劳动力少于两人(含2人),且因护理失能重度残疾人造成主要劳动力无法外出务工或影响正常生产的,可以申请集中护理。

2.护理机构:(1)从各乡镇敬老院中安排1015个床位,给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失能重度残疾人进行集中护理,由各乡镇按护理人员与全失能人员:3,护理人员与半失能人员1:的比例聘请人员进行护理,营根镇和长征镇的护理对象可以安排在福利中心进行护理。(2)依托农垦阳江医院、农垦新进医院和岭头医院等阳光之家托养机构对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失能残疾人按照每人5000元/年的标准进行护理。

(二)分散护理。

1.分散护理的对象为农村家庭中的失能重度残疾人(含不愿意集中护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失能重度残疾人)。

2.委托居家养老机构进行护理服务,按服务每小时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人每天服务时间不超过2小时),包月服务的全失能残疾人按每人12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半失能残疾人按每人6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3.对不符合集中护理条件或不愿意集中护理的农村失能重度残疾人,全失能残疾人护理费按照每人500元/月的标准发放,半失能残疾人护理费按照每人300元/月的标准进行发放。

(三)住院护理。

农村失能重度残疾人住院的,原则上由家属进行护理,按50元/天的标准发放护理补助。

五、集中护理经费标准及方式

(一)集中护理的农村低保、建档立卡失能重度残疾人员护理工作经费按每年3000元/人的标准(参照《海南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纳入财政预算。

(二)集中护理的护理人员工资参照《海南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每人3400元/月(含五险一金)的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

(三)集中护理的农村低保、建档立卡失能重度残疾人中需要护理垫、隔尿垫等护理必需品的,按每人500元/月的标准纳入县财政预算;开展集中伙食的按每人200/月纳入县财政预算。

(四)资金发放。通过排查、评估确定人员名单后,由县残疾人联合会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通过一卡通发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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