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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3-04 责任编辑: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提升人才服务水平,妥善解决我县人才住房问题,加快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我县制定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琼办发〔2018〕41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人才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建房〔2018〕251号),要求各市县出台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建立完善各类人才住房保障体系

二、保障对象

(一)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9)》(琼人才办通〔2019〕13号)规定条件的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首次在海南自主创业人才;经省政府、县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不包含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二)曾在海南工作,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的人才。

三、保障标准

住房保障采取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实物安置为供应人才公寓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安置包含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购房补贴。

(一) 实物安置。包含供应人才公寓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1.供应人才公寓。引进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可申请人才公寓,每人限供一套。面积标准为:大师级人才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杰出人才一般不超过180平方米,领军人才一般不超过150平方米。人才公寓8年免收租金,人才全职工作满5年由政府无偿赠与80%产权,全职工作满8年无偿赠与100%产权。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以外的人才符合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县内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未享受过我县保障性住房),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过渡安置,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属地管理原则。机关事业单位人才租住的自有公房、公共租赁住房过渡安置期间免租;企业人才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或个人承担租金的50%,地方财政资金补贴50%。

(二)货币安置。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以外的人才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申请住房补贴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

1.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在琼中县自行租房的人才,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赁补贴分为3年发放,期满不得再次申请,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办理1次,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

(1)拔尖人才住房租赁补贴5000元/月;

(2)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住房租赁补贴3000元/月;

(3)全日制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职称的人才住房租赁补贴2000元/月;

(4)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1500元/月;

(5)夫妻双方均符合我县人才条件,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补贴。

2.发放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分3年发放,期满不得再次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1次,购房补贴标准为:

(1)拔尖人才购房补贴6万元/年;

(2)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购房补贴3.6万元/年;

(3)全日制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职称的人才购房补贴2.4万元/年;

(4)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购房补贴1.8万元/年;

(5)夫妻双方均符合我县人才条件,且均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补贴。

取得我县户籍并于2018年5月13日后在我县新购买商品住宅,可申请购房补贴。企业人才申请补贴,由企业承担补贴的50%,地方财政资金补贴50%。

四、申请程序及核准

1.申请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提交申请—资格初审—网上公示—抽取房源—签订协议”的程序进行操作。

2.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采取“提交申请—审核确认—网上公示—发放补贴”的程序进行操作。

五、退出机制

我县认定人才服务期限不满5年的,出现违约违规行为或自动离职、辞退,无法继续履行在琼中工作5年及以上承诺,应及时退出单位公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如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应补缴住房租金的50%,被辞退者应补缴全部租金。若已购买我县经济适用房、限售(限价)商品住房未进行装修的,应退还该套房;若已购买我县经济适用房、限售(限价)商品住房已进行装修、改变或恶意损坏,政府不再进行回购,申购者应予原价购买及补交离职时间房屋市场评估价差价款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已领取住房补贴的,将停止发放补贴,主动离职者应退还已发放补贴的50%,被辞退者应退还全部已发放补贴。

六、管理与监督

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制定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才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将人才住房建设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规划报建计划,优先保证人才住房建设用地需要。加强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租(购)房补贴发放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七、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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