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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琼中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09-02 责任编辑: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我县制定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意见》,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琼财资规〔20198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办发〔201871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办发〔201872号)等有关规定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上缴、资产评估、资产报告、监督管理等活动。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

县财政局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行政类单位的房屋建筑物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集中统一管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

四、资产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购置、接受捐赠等。国有资产配置必须以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资产配置标准配置资产。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严控制。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应当按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流程进行申报,并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五、资产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自主经营(含委托经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含合作)和担保等。国有资产使用应优先保障单位履职需要。办公用房、公务车辆一律不得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凡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类单位,在贷款债务没有清偿以前,未经县财政局批准,不得用国外贷款形成的资产自主经营、对外投资和担保。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必须按程序审批,原则上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六、资产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形式,按使用价值、审批权限等规定报批申请报废的资产经审核批复后,应及时联系具有再生资源回收资质的回收公司回收或拆解,不得继续使用或随意丢弃。

七、收益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在处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由单位扣除相关税费后缴入县级国库。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八、资产评估

处置国有资产应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后公开交易;待报废资产无评估依据难以评估的,可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报废评审论证。

九、资产信息管理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运用,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管理事项均应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上办理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

十、国有资产报告

按照省、县财政部门规定,对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每年至少全面盘点资产一次,核实、完善资产卡片数据,编制国有资产报告,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十一、监督管理

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存在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执行时间和要求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此前印发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十三、未尽事宜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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