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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琼中县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09-07 责任编辑: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主体,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我县制定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等文件要求。

二、实施范围 

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对象包括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生态环境影响、纳入环境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从事环境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简称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 

三、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分级

环境保护信用评价采取分级管理制,分为环保诚信单位、环保良好单位、环保警示单位、环保不良单位四个等级。

四、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程序

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工作按照自查自报信息录入程序实施,需要经过初步评价初步公示异议申诉异议复核信息公开信用修复等环节。

环保警示单位自初次评定公布之日起1年,完成信用修复后期满自动解除;未完成修复的,保留在环保警示单位名单。环保不良单位自初次评定公布之日起2年,完成信用修复后期满自动解除;未完成修复的,保留在环保不良单位名单。

五、监督管理

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守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评定为环保诚信单位的采取激励措施,评定为环保警示单位的采取约束措施,评定为环保不良单位的采取惩戒措施

六、执行时间和要求

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我县发布的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未尽事宜生态环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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