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举报奖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我县森林防火社会监督,鼓励举报森林火灾案件和涉火违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发生,我县制定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举报奖惩暂行办法》,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森林防火领域的举报和奖惩。举报以下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惩。在森林高火险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
(四)烧蜂、烧垃圾。
(五)烧地(田)埂、甘蔗地、烧秸秆、烧牧草,烧荒烧炭等。
(六)其他使用明火照明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进入森林常年禁火区禁止以下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
(二)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三)其他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
三、举报方式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森林火灾案件和涉火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人可以直接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方式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开举报电话(县应急管理局0898—86235119、县公安局0898—86222110、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98—86221500、县公安局森林分局0898—86222483)。
三、获得奖励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等受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事项确认属实。
同一举报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只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人予以表扬。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他署名人领取。
四、奖励标准
(一)举报未造成森林火灾的涉火违规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100元奖金。
(二)举报重大森林火灾隐患并核查属实的,给予300元奖金。
(三)举报、提供线索,侦破一般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给予2000元奖金。
(四)举报、提供线索,侦破重特大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给予5000元奖金。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惩罚标准
违反本规定,存在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违法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移交相关部门进行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个人和单位处以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参照:海南省森防办通知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灭火执法工作明确执法事项)。
六、执行时间和要求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我县发布的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未尽事宜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
|
版权所有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琼公网安备 4690300200001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300002 琼ICP备05000041号
电子信箱:qzwzglzx2018@163.com 运行维护: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