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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琼中出台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发布日期:2021-09-28 责任编辑:朱安琪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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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日前,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出台《琼中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办法》指出,奖励对象为在琼中注册代表本县、省、国家参加由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重大体育比赛(以下简称重大赛事)获得奖励名次的运动员及训练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奖励项目包括国际性赛事和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青少年赛、省运会、省青少年锦标赛等体育赛事。


  其中,国际性比赛和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青少年赛等全国性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的,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运动员在省运会中获得名次的,具体奖励办法如下:金牌一枚奖 8000 元,银牌一枚奖 5000 元,铜牌一枚奖 3000 元,第四名奖励 1000 元,第五名奖励 800 元,第六名奖励 600 元,第七名奖励 400 元,第八名奖励 200 元。运动员在省少年锦标赛获得名次的,具体奖励办法如下:金牌一枚奖 3000 元,银牌一枚奖 2000 元,铜牌一枚奖 1000 元,第四至第八名奖励 200 元。


  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在国家、省级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的,教练员的训练成绩奖励按照所训练运动员奖励标准发放。与此同时,教练员所培训运动员团队在省运会、省少年锦标赛中达到金牌总数、代表团总分前四名则奖励 3000 元,第五至第八名奖励 1800 元;向省级训练单位输送优秀运动员的给予教练员奖励,输送集训运动员 1000元/人、试训运动员1500元/人、正式运动员2000元/人(集训满一年以上奖励 1000 元/人;由集训转试训,正式运动员按相应标准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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