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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营根镇升坡村委会行政区域内(城中村)农村宅基地审批 及建房管理试行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2-10-19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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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营根镇升坡村委会行政区域内(城中村)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管理试行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县城营根镇升坡村委会行政区域内(城中村)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管理,特制定本试行意见。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琼农字〔2020〕93号)《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的通知》(琼农字〔2022〕108 号)和《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报建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琼中府办规〔2021〕24号)有关规定制定

二、适用范围及建房标准

(一)适用范围

营根镇升坡村委会升坡一、升坡二、什加玛、红州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经济组织(城中村)区域内所有土地进行原址重建住宅用房。

(二)建房条件

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即每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划拨的宅基地。

三)建房标准

每户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农户在原址重建住房要严格按照层数不超过3层、总高度不超过12米的标准进行建设,宅基地用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建筑密度不宜超过80%,宅基地用地面积100平米以下建筑密度不宜超过90%。

三、宅基地审批和报建程序

(一)已确权的村集体宅基地,严格按照《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报建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琼中府办规〔2021〕24号)的相关规定受理审批。

(二)未确权的村集体宅基地,由本人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由村委会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受理。乡镇政府收到材料后及时转交相关部门进行联审,根据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由乡镇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执行时间

本试行意见自2022年11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五、未尽事宜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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