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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6556-4/2018-18016 分  类:  /
发文机关: 琼中县吊罗山乡 发文日期: 2012年12月27日
名  称: 吊罗山乡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文  号: 主 题 词: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下文简称“乡属各部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乡属各部门制作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站所负责公开;乡属各部门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站所负责公开。

依申请公开信息在公开前,乡属各部门应当按照保密审查制度对依申请公开信息进行审查,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乡属各部门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除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除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除外。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一)申请的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1.申请应包括的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3种形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填写好申请表发送电子邮件即可。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需要查询、获取有关自身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申请人有语言、视觉等困难的,行政机关应代为填写相关申请手续并提供便利服务。
   (二)申请的审核与受理。乡属各部门对收到的申请应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站所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三)申请的处理。乡属各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站所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6.乡属各部门应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各部门可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站所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站所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乡属各部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并按照有关制度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评议、考核。
    第十一条 乡属各部门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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