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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3004652-9/2020-00115 分  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琼中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0年08月12日 16:08
名  称: 转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20310由县政府办印发(琼中府办规〔20209),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请认真组织实施。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和绩效,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等涉及楼堂馆所项目,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本地区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益性、基础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等项目建设,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基础性项目;

(三)热带高效农业、旅游业、现代物流业、高新技术等我县重点扶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四)其他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前款规定领域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一)对于县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

(二)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经营性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

(三)对于其他需要县本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

政府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其中形成的国有股权,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县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对于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政府投资(含政府经营性)项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建立健全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四大控制体系;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六)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建设。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的审批,招投标事项核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开展项目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项目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编制与申报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政府财力,加强政府投资财务管理与监督,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际进展结合财力情况统筹安排资金;负责对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核、备案及监管;负责预算及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实施方案评审;负责工程结算和决算备案。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节能(含绿色建筑节能)审查、工程变更技术审查、招标投标监督、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及组织项目总验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项目选址用地、规划报建核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土地转用征收及供地手续办理等事项审批及监管工作。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关注项目审批、招投标、合同审核、造价控制、资金财务等重点环节,提高投资的经济性和效率性。

海南中部(琼中)绿色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园区内投资项目涉及的县发展和改革部门项目审批或备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选址用地、县财政部门评审等事项。

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等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为主的多种建设管理模式。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具体按照《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其项目单位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DB)。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有关部门应统一使用海南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并依据在线平台生成的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开展项目申报、办理、审批、监督等,实现网上申报、并联办理、透明审批、自动催办。同时按国家及海南省相关规定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实行容缺受理。对我县权限内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基本审批条件具备、申报主件材料齐全,其他条件和申报资料欠缺的情况下,审批部门在审批事项的受理环节,容许非主要条件和非主要资料暂时欠缺。申请人办理审批手续时须提交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一次告知需补正的资料和容缺时限,并发放批准文件。申请人须在承诺时间内将材料补齐,逾期未补齐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承诺人承担。

 

第二章  项目储备与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南省和县总体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满足环境保护、土地及海域使用、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加快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具体按照《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施办法》执行。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十四条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遵循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平衡维护偿债和建设的关系,集中资金保证重点项目,优先安排竣工项目,确保续建项目,适当安排新开工项目。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8月份启动编制下一年度的投资项目计划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配置草案,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及增加计划外的项目,每年10月底前,项目单位应向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严格落实“六个一”(即一个项目、一个分管领导、一个责任单位、一个工作班子、一个倒排工期计划、一竿子抓到底)责任模式,实行“月通报、季督查、半年总结、年度考核”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前期经费由项目单位在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时,报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汇总形成草案,经征询县财政等部门意见后,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费、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费等,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提出,列入部门年度预算资金,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列支。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一节  前期工作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应当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等部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等部门申请办理选址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同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管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对拟建项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项目技术经济论证和方案比较时,项目单位可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向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先行申请地质勘察招标核准,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招标内容: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用地意见;  

(二)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三)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中央、省、县确定的重特大项目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于涉及到可能产生维稳风险的项目应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等部门。

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八条  概算总投资和建安工程费原则上均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和建安工程费,其中有一项费用指标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10%及以上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须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评审,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因以下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且增加的投资无法在概算中调剂解决的,可以按程序申请调整概算。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地质条件变化、地下资源和考古发现等情况,造成投资大幅增加的;

(三)因重大政策变化、调整或者原材料价格上涨的;

(四)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变更的。

调整概算应当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工程量完成70%以上(含)和主要设备业已订货后进行,原则上在项目建设期内只予调整1次。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概算调整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在10%以内的,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后,报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后,报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县审计部门审核,由项目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再进行调整。

对由于价格上调、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增加投资,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对因勘察、设计、评审、代建、施工、设备采购供应、监理等单位过失造成概算增加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并扣减相应的费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其相关费用计取的基数。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简化审批手续:

(一)列入国家有关规划、以及海南省和县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专项规划、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三年滚动投资储备项目计划、年度新开工项目计划的,一律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其中总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3次审批手续,合并为1次初步设计及概算或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技术方案复杂、涉及重大安全的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二)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总投资额不受限制,由项目单位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三)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直接由县财政部门评审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实施方案应达到施工图深度并编制相应的预算。

(四)党政机关和公益性一类、二类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维修改造,由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并按县财政部门支出标准执行。

(五)单纯购置类项目或设备购置占主要投资(占总投资70%以上)且总投资额在1500万以内的项目,可直接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设备购置,无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非设备购置部分投资按第(二)款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条件、审批所需材料齐备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均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导致的延时和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时间。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时应当附资金来源说明书。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函询,行业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函复。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文件有效期2年,建设周期长的保障房、土地储备项目除外。

有效期内完成项目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审批文件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前未能取得下一阶段批复文件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节  建设实施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批准内容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标准和规模不得超过初步设计的批复。工程量清单总价不得超过概算批准的工程费。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进行技术审查。项目单位应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报县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EPC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招标或集中采购。

(二)项目招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海南省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未依法实行招标的,不得批准开工。

(三)招标事项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招标方案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专章说明,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以及招标组织形式。对于只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项目实施方案的,项目单位在申请审批时,可以申请核准招标事项。

第三十五条  项目合同管理。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和中标结果,按照合同范本依法订立合同。

(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单位提供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三)施工合同预付款比例为合同总价的10%。预付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工程竣工结算后,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中如约定由承包人提供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项目单位可以全额拨付工程结算价款予承包人。

项目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需在工程质保期到期后的一年内向项目单位申请退还质保金,逾期不申请者,由项目单位函告县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要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任意压缩或随意延长合理工期。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海南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制度。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的,具体按照《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未按程序进行审批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不得计入工程总投资,不得纳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完成工程结算,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县财政部门对工程结算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具体备案程序由县财政部门另行制订)。县审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节  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验收制度。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的,由项目单位完成各专项验收和工程质量验收后,依法报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总验收,总验收按如下项目分类组织开展:

(一)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竣工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等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邀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按职能监督验收。

(二)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竣工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邀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按职能监督验收。

(三)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竣工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指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发生的实际造价,主要内容为工程费、管线迁移费和房屋征收补偿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建设期利息等;竣工财务决算是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一)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的编制工作,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县财政部门备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不得列入工程决算,因此而增加的投资由项目单位或施工方自行承担。项目涉及房屋征收的,待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后,可申请提前办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结算审核。

(二)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审计部门已进行审计的,可以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三)对于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或通过政府采购中标的单纯设备购置、服务类(信息系统等)占主要投资(占总投资70%以上)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对于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以批准实施方案的投资进行建设,不需再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以批准实施方案的投资作为项目资产登记及移交的依据,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项目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30日内到县财政部门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除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外,产权登记后,项目单位应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在产权登记后的一个月内书面上报县财政部门,结余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按月向县统计部门与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项目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负责整理不少于四套完整的工程档案,自留一套存档,其他三套分别移交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县档案馆存档。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后评价制度。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有关机构对其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每月应当依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以及工程进度计划向县财政部门提交建设资金拨付申请,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十五条 其他出资人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其他出资人的各项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投资计划要求,按比例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和工程质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的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县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单位或代建、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整改。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八条  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调查、认定其违法情节,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发生因不按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或者是因工程结算拖延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业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内拨付工程款用于垫付工资。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政府投资条例》追究相关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的;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的;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的;

(八)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止项目建设,并对负有负责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政府投资条例》追究相关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资金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四)擅自增加概算的;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

(七)未按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第五十二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等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记录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各类信用信息,并及时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等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质量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并对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理,在规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海南省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中央有关部委及省有关部门对行业专项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执行期间,上级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201861日印发的《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琼中办发〔2018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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