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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3004652-9/2020-00116 分  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琼中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0年08月12日 16:52
名  称: 转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施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施办法》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20313由县政府办印发(琼中府办规〔202012),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请认真组织实施。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琼府〔201928号)等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储备,提升项目策划生成质量和效率,增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意识,结合我县实际及现行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央、省、县财政预算内各类建设资金(含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资金、转让和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及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即储备项目计划,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进行管理和推进。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项目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谋划和上报,并依照本办法负责开展项目储备的各项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谋划项目前期建设条件的核实工作。

第四条项目单位根据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当年年度县委、县政府工作报告或会议,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资金、专项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申请的方向和领域等确定项目,按照“以规划落实项目,以项目落实规划”和“规划引领、补齐短板、聚焦重点、统筹城乡、综合平衡”的原则,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工作。

第五条 储备库项目实行按季度申报制度。每季度初由项目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集中报送谋划项目。

谋划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来源等基础信息。

第六条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通过的谋划项目,项目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分别推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前期核实工作。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涉及城市重点地段和生态敏感区域的项目,应加强前期研究论证,建设条件核实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最长均不超过20个工作日。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未反馈意见的视同对项目建设无异议。

前期核实符合建设条件的谋划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汇总后报县政府专题会进行审核。

第七条经县政府专题会审核通过的谋划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经行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纳入项目储备库。

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先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报县政府专题会研究通过后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八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项目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进行评估评审,在方案报告内容和要素齐全的前提下,第三方咨询机构自受理到出具评估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45个工作日。

第九条 项目纳入储备库后,相关部门应同步开展以下工作:

项目用地涉及土地、房屋征收和青苗补偿的,牵头部门根据征地方案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征收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等部门根据需要,配合项目单位做好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林地审批、环评等工作。

上述工作一般应在项目转出储备库前完成,涉及重大、特大项目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储备库项目资金落实,并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获得批准的,可转出储备库,正式进入建设项目审批阶段。

未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储备库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财政资金安排情况,对储备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储备库项目在3年内无法出库,自动退出储备库。

第十二条 进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其相应的前期费用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从项目前期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需按照项目单位的工作需求,主动跨前服务,通过设立专员跟踪服务等多种方式,及时提供项目前期研究及后续建设所需具备的前期条件和关键要素,积极配合项目单位协调县相关职能部门,尽早满足储备库项目出库条件。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琼中县政府投资项目谋划生成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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