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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四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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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四号)
农民生活条件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统计局
2020年3月
琼中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我省2.40万农户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房
2016年末,98.9%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22088户,占92.1%;拥有2处住房的1530户,占6.4%;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的108户,占0.5%;拥有商品房的405户,占1.7%。
农户住房主要为砖(石)木结构、砖混和钢筋混凝土。住房为砖(石)木结构的10725户,占44.7%;砖混结构的4521户,占18.8%;钢筋混凝土结构的8260户,占34.4%;竹草土坯结构的85户,占0.4%;其他结构的398户,占1.7%。
表1住房数量与结构构成
单位:%、户
全县 | |
按拥有住房数量划分构成 | |
拥有1处住房 | 92.1 |
拥有2处住房 | 6.4 |
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 | 0.5 |
没有住房 | 1.1 |
按住房结构划分构成 | |
钢筋混凝土 | 34.4 |
砖混 | 18.8 |
砖(石)木 | 44.7 |
竹草土坯 | 0.4 |
其他 | 1.7 |
拥有商品房户数 | 1.7 |
拥有商品房农户所占比重 | 0.3 |
二、饮用水
9586户的饮用水为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40.0%;10435户的饮用水为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43.5%;3501户的饮用水为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14.6%;464户的饮用水为江河湖泊水,占1.9%;3户饮用其他水源,占0.01%。
表2按饮用水来源划分的住户构成
单位:%
全县 | |
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 | 40.0 |
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 | 43.5 |
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 | 14.6 |
江河湖泊水 | 1.9 |
其他水源 | 0.01 |
三、拥有耐用消费品情况
平均每百户拥有小汽车6辆,摩托车、电瓶车104.6辆,淋浴热水器34.6台,空调9.3台,电冰箱49.8台,彩色电视机91.4台,电脑6台,手机235.6部。
表3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 ||
单位 | 全县 | |
小汽车 | 辆/百户 | 6 |
摩托车、电瓶车 | 辆/百户 | 104.6 |
淋浴热水器 | 台/百户 | 34.6 |
空调 | 台/百户 | 9.3 |
电冰箱 | 台/百户 | 49.8 |
彩色电视机 | 台/百户 | 91.4 |
按电视节目接收方式分的户比重 | ||
#有线电视接收 | % | 8.0 |
卫星接收 | % | 81.0 |
电脑 | 台/百户 | 6.1 |
手机 | 部/百户 | 235.6 |
上网手机比重 | % | 27.4 |
注:按电视节目接收方式分的户比重是指使用不同电视节目接收方式的户占拥有彩色电视机户数的比重。上过互联网手机比重是指上过互联网手机数量占登记户拥有手机总数的比重。
四、主要生活能源
农民做饭取暖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电的11787户,占49.1%;主要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11994户,占50.0%;主要使用柴草的19664户,占82.0%;主要使用煤的51户,占0.2%;主要使用沼气的225户,占0.9%。
表4主要生活能源构成
单位:%
全县 | |
柴草 | 82.0 |
煤 | 0.2 |
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 50.0 |
沼气 | 0.9 |
电 | 49.1 |
注:此指标每户可选两项,分项之和大于100%。
注:
1.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
2.做饭、取暖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和取暖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柴草、煤、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电、太阳能,以及其他能源如牛粪等。
3.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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