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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及专项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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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及专项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及专项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低收入家庭认定及专项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中“创新社会救助模式,完善专项救助制度,在重点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基础上,将专项救助向低收入家庭延伸”的精神,为切实落实我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及专项救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通过对全县低收入家庭进行排查和认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及时救助,推动全县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二、任务目标、认定标准及救助标准
(一)任务目标。全面掌握城乡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为开展住房、医疗、教育以及其他社会救助提供依据,确保精准施救。
(二)认定标准。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认定两项指标。
1.家庭可支配收入标准。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处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低保标准:350元,城市低保标准:530元)标准1至1.5倍之间(含1.5倍)。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最近6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2.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为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货币性资产应不超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36倍。家庭财产状况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大件家电、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
3.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1)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3)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4)见义勇为奖励金;
(5)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6)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社会救助金,老年人高龄补贴;
(7)因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非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8)依法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收入。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
(1)拥有私家小轿车、大型船舶、机械的;
(2)近两年内购置商品房或豪华装修住房,且家庭情况无重大变故的;
(3)家庭成员中有在工商注册企业营运或者在其他企业参股的;
(4)家庭成员中有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高费生和自费出国留学的;
(5)不愿配合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的;
(6)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超过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或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货币性资产超过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的;
(7)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主要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开展全域性摸排和信息采集工作(含1个县属农场,10个“居”的城乡居民)。
1.开展低收入对象家庭状况摸排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驻村干部、各帮扶中队、村(居)“两委”干部和村(居)小组组长等人员,对辖区内低收入对象家庭状况开展普查,重点排查三类对象:(1)对照《农村户籍人口全面排查暨漏评错退错评全面筛查工作台账》收入情况,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处于低收入家庭标准范围的家庭;(2)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子女上学、重度残疾等扣除因病、因学等支出后,家庭可支配收入符合认定标准范围的家庭;(3)近12个月内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要准确掌握其家庭真实情况,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家庭,进行信息采集,填写《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低收入家庭排查工作进度表》和《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低收入家庭工作情况汇总表》,分别于每周一前和每月25日前上报县民政局,建立低收入家庭信息台账。(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各帮扶单位;完成时限:2019年6月20日前)
2.开展在册低收入家庭救助信息排查工作。由县民政局提供在册城乡低收入对象家庭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低收入家庭的就业、住房、医疗、教育等情况进行排查。对发现符合低保、特困、医疗、临时、住房、教育、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家庭,及时帮助其申请社会救助,建立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信息台账。(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教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医疗保障局、县残疾人联合会、各帮扶单位;完成时限:2019年6月20日前)
(二)落实主动发现机制,提高审批效率。
1.提出申请。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由县派驻乡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乡镇干部和村“两委”干部组成三级联动审核组进行审核,入户调查的同时填写《海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和《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拟定审核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各帮扶单位;完成时限:2019年6月20日前)
2.乡镇受理和初审。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审核结果信息后,视为正式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收集《海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做出初审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县民政局进行审批。(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民政局、各帮扶单位;完成时限:2019年7月31日前)
3.审核审批。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内公示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并由县民政局发放《海南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通知书》(有效期一年,逾期需重新申请认定)。对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责任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7月31日前)
四、成立专项救助领导小组及任务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余岳珠(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林先国(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成 员:韩珂定(县财政局局长)
庄 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傅永东(县教育局局长)
彭朱强(县民政局局长)
梁 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唐丽蓉(县医疗保障局局长)
黄良梅(县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陈大勇(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协调推进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彭朱强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或职务变动不再担任的,由继任者接替。
(二)职责分工及救助标准。
1.民政部门负责对城乡低收入家庭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人,按规定程序单独纳入城乡低保进行救助;负责对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人员,每年10月给予一次性发放城市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以系统在册登记对象为准,其他时间不另行补助)。城乡低收入家庭因刚性支出较大而影响基本生活的按规定程序予以临时救助。
2.住建部门负责对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实施保障,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改造标准及质量与农村低保家庭同等,补助标准不低于同期农村低保家庭的50%。
3.教育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按规定程序给予不低于同期低保家庭学生50%的标准救助。
4.医保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开展门诊、住院救助。逐步将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纳入“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范围。
5.人社部门负责向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提供就业保障,为实现就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为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家庭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6.残联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残疾家庭提供阳光家园、发展生产、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水电气和教育扶持等补贴。
7.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各级资金,城乡低收入家庭的低生保、特困、教育、医疗、住房、临时、就业等社会救助所需资金,从各专项救助资金中列支。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利用发放宣传册(海报)、扶贫夜校讲解、驻村干部和扶贫干部入户宣传等方式进行宣传,让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主动提出申请,及时纳入专项救助范围。
(二)强化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责任机制,提高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精准性,做到“将专项救助向低收入家庭延伸”,确保低收入家庭的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得到保障,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及时送到低收入家庭手中。
(三)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对在审核、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引发群众上访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层层追究。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对专项救助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减轻或免于处罚;对清查出因隐瞒、虚报家庭收入,骗取专项救助资金的,将取消低收入认定资格和追回领取的救助金,并记入征信记录2年,在此期间申请救助不予受理,属于国家干部职工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强化监督考核。县政府督查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县财政、教育、人社、民政、医保和残联等部门和乡镇政府的低收入家庭认定及专项救助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验收,并及时通报工作情况,确保低收入家庭认定及专项救助工作落到实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措施不当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落实到位、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部门进行表扬、表彰。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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