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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6556-4/2019-00134 分  类: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发文机关: 琼中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9年07月08日 17:00
名  称: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琼中府办函〔2019〕105号 主 题 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9107)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目标

按照省级统筹、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分类治理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针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并于2020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治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规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琼府〔201796号)予以建设。本次专项治理范围为全县城区和镇区住宅小区,具体分两类同时进行治理:

(一)规划居住人数达到5000人及以上规模的大型城镇小区。按照规划居住人数达到5000人应配建一所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规划居住人数达到9000人应配建一所9个班规模的幼儿园,规划居住人数达到12000人应配建一所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的标准进行排查治理。

(二)除去居住人数达到5000人及以上规模城镇小区之外的其他城镇居民住宅区域。在满足城镇幼儿园服务半径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划片,分成若干个区域,按照上述第(一)条标准测算应配建的幼儿园数量,合理布局,积极开展排查治理。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长:陈海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陈积攀(县政府办研究室主任)

傅永东(县教育局局长)

 员: 朱灿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覃海龙(县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

蔡奇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韩珂定(县财政局局长)

彭朱强(县民政局局长)

 森(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我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和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傅永东兼任,副主任由县教育局副局长郭龙文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或职务变动不再担任的,由继任者接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任务完成后自动撤消。

四、工作任务

(一)摸底排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教育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我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列出清单(详见附件1—5、建立台账,并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按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分类治理。

1.未规划配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

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未规划配建幼儿园的,要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解决配置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若补建、改建、新建幼儿园选址不符合规划,应依法调整规划后落实建设用地。县教育局要在合理布局前提下,依照配建标准,负责提出已建成居住区配建幼儿园的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县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选址、办理建设用地及相关规划许可手续。(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教育局;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在建(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居民住宅区达到配建标准但未规划配建幼儿园的,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抓紧查找原因和问题,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配建幼儿园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落实配建幼儿园标准。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对在建规划居住人数达不到5000人规模的或达不到1500户规模的住宅小区,必须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配套幼儿园,具体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教育局以及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共同监管并协调落实。(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2.规划配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园不足的。

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居住区实际需要的,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教育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工作,确保能够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3.配建幼儿园已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

分期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项目,按要求配套的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入首期同步建设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的,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居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对未按要求同步验收的,相关主管部门责成其尽快提请验收,对存在问题的要尽快整改到位。对违反规划和建设要求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企业,相关主管部门要将其录入企业不良信用系统,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教育局)

4.配建幼儿园已经建成移交不到位的。

配套幼儿园已经建成,但未依有关法规、政策或合同约定移交县教育局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建设单位违规出租、出售并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移交,并办理所占土地、园舍的移交及资产登记等移交手续;对闲置不用的,限期交付县教育局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并办理移交手续。(牵头单位:县教育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配建幼儿园使用不规范的。

配建幼儿园没有依规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县教育局应当按规定收回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对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结合实际设置机构,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合理配备编制,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县教育局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办园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对没有取得办园许可和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办园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牵头部门: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三)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各相关责任部门的摸底排查、治理整改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针对关键环节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通报,对渎职失职的行为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我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人民群众对教育期盼的实际行动,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要以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就近入园需求为目标,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扎实完成治理工作。

(二)明确各部门治理责任。按照我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及配合部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2.县发展改革委员会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3.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要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相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4.县财政局根据各项工作实际需要做好资金的保障工作。

5.县教育局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工作。

6.民政局根据办园性质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7.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的监管。

(三)加大常态监管力度。相关部门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建立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要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制定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明确工作完成时限。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立即启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2019715日前,完成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底排查并上报排查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1—5);20197月底前,完成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20199月底前,完成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201912月底前,完成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配套幼儿园的相关建设规划,202012月底前完成幼儿园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附件1.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无规划情况汇总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填报

2.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规划不足情况汇总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填报)

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建设不到位情况汇总表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填报)

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移交不到位情况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填报

5.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使用不规范情况汇总表

(县教育局牵头填报)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附件3.docx

附件4.docx

附件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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