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专栏  >  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微信
X
索 引 号: -00826556-4/2020-00007 分  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琼中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0年01月17日 14:00
名  称: 关于做好森林高火险期防火工作的通告
文  号: 琼中府〔2020〕3号 主 题 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森林高火险期防火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野外生产用火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森林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森林高火险期为2020年1月17日至7月20日。

二、根据《全国森林火险县级单位等级名录》,我县被定为国家一级森林火险区。按照地势和树种类型和气象条件及火灾频发度等差异,县人民政府决定把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业用地、林缘地带100米范围内均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其中百花岭林区、崩岭林区、鹦哥岭林区、冲向岭林区、踏器岭林区、黎母山国家森林公园林区、白马岭林区、什运乡林区划定为一级森林火险区;一级森林火险区以外成片有林地划定为二级森林火险区;护路林、防风林、宜林地和农田林网划定为三级森林火险区。

三、森林高火险期间,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野外生火取暖、野炊、烧山驱兽或火攻狩猎,上坟祭祖烧纸、烧香、点烛、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以及其他野外生产用火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我县境内国道海榆中线公路、高速公路两侧20米内,常年禁止用火。

四、任何单位、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林区用火规定,因生产情况需要用火的,5亩以下要报当地乡镇政府批准,5亩以上要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审批。经依法批准进行野外用火的,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和地点用火,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风力和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含三级);

(二)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

(三)由用火责任人监管用火现场,并配备扑火工具;

(四)用火后清理现场熄灭余火;

(五)落实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用火的单位或人员,将依照《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依法予以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适时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达到森林防火人人有责,防火意识深入人心的效果;要加大巡山力度,从源头上杜绝火灾发生。

七、在扑救森林火灾时,必须坚持人身安全第一原则,确保人身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及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八、实行24小时值班和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制度。进入森林高火险期间,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到岗值守,实行24小时带班、值班制度,一旦发生火警,按规定程序报告。

九、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如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报告或者拨打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报警电话:0898—86235119。

特此通告。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3—




相关文档

网站导航>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琼公网安备 4690300200001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300002  琼ICP备05000041号

电子信箱:qzwzglzx2018@163.com  运行维护: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