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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6556-4/2020-00041 分  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 琼中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0年05月21日 17:00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文  号: 琼中府办规〔2020〕27号 主 题 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琼中府办规〔2020〕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琼中府办〔201499号,以下简称细则)执行6年来,县域金融机构累计发放10万以下符合贴息农民小额贷款共计29858笔,金额13.1亿元,县财政累计给予贴息奖补7597.15万元,对推动我县特色农业发展,提升农民生产水平,促进农民增收和培育农村良好信用环境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发挥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在我县脱贫攻坚战中的助推作用,解决贴息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贴息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现将修改完善后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通知如下:

一、为规范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用途,对《细则》第四条贴息资金主要用于从事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用途及农民自建住房的贷款贴息。明确如下:在我县县城、乡(镇)墟开设药店,摩托车、手机经营店等属非涉农用途的经营行为,不列为贴息范围。

二、将《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贴息率: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小额贷款给予100%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年贴息率5%修改为贴息率:妇女小额贷款年贴息率8%,其他一般农户小额贷款年贴息率6%;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年贴息率3%”

三、根据2016年户籍制度的调整,将《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民是指本省户籍的农民(含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在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为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民是指拥有海南省农业户口的居民或属地在乡村的家庭户口的居民(含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和渔民)、在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金融机构发放给贫困户(指2014年以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贫小额贷款,贴息率、贴息期限等政策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琼府办〔2017103号)执行。

五、对执行农民小额贷款事前贴息方式(即:阳光免息政策)的金融机构要采取贷前严格把关等审核方式,杜绝同一借款人(农户)在同一年度跨行贷款,并同时享受贴息。

六、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要通过组织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或聘请中介机构等方式,至少每两年对贴息工作开展1次专项检查,要科学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包括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时间、实施步骤、检查人员及相关要求),并及时将专项检查报告(包括整体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等)报县人民政府审核。

七、本通知自2020620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金融机构在本通知印发前所发放的农民小额贷款和存量贷款可按《细则》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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