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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6556-4/2021-00133 分  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琼中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25日 16:00
名  称: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举报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琼中府办规〔2021〕8号 主 题 词:  ;森林防火;举报人;奖惩;管理局;森林火灾;奖金;森林防火条例;公安局;犯罪行为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举报

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中府办规〔20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举报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举报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森林防火社会监督,鼓励举报森林火灾案件和涉火违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森林防火领域的举报和奖惩。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举报森林火灾案件和涉火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森林防火举报受理核查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受理和首问责任制原则。

第五条    在森林高火险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

(四)烧蜂、烧垃圾。

(五)烧地(田)埂、甘蔗地、烧秸秆、烧牧草,烧荒烧炭等。

(六)其他使用明火照明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进入森林常年禁火区禁止以下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

(二)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三)其他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

     举报以上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对本地区违法用火行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用火行为已经被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等部门正在处理的;被举报的违法用火行为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被举报的违法用火行为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

(三)举报的线索无法核查的。

(四)举报的违法用火行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

(五)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二章  举报与受理

第七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森林火灾案件和涉火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人可以直接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方式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

第八条    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林业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发布办公地点,公开举报电话(县应急管理局0898—86235119、县公安局0898—86222110、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98—86221500、县公安局森林分局0898—8622248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微信公众号另行发布。

第十条    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个人或社会泄露举报人的情况。

第三章  核查与处理

第十一条    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林业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核查和处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部门对举报情况要限期核查,核查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核查工作由县公安局会同当地乡镇(场)组织开展。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四条    对已查实的涉火违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处理,对已查实的森林火灾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消除。

第十五条    对举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举报奖惩资金,并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财政局负责举报奖惩标准制定、资金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举报奖惩每周审核一次,对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县林业局和县应急管理局每周对各单位报送的《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举报奖惩审批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材料报送县财政局,确保一个月内奖金发放到位。

第十九条    举报人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等受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事项确认属实。

第二十条    奖励标准

(一)举报未造成森林火灾的涉火违规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100元奖金。

(二)举报重大森林火灾隐患并核查属实的,给予300元奖金。

(三)举报、提供线索,侦破一般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给予2000元奖金。

(四)举报、提供线索,侦破重特大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给予5000元奖金。

第二十一条    惩罚标准

违反本规定,存在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违法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移交相关部门进行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个人和单位处以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参照:海南省森防办通知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灭火执法工作明确执法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同一举报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只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人予以表扬。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举报人的奖惩不适用县、乡镇两级森林防火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森林防火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村级护林员。本办法所称负有森林防火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举报受理核查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向被举报人或单位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泄密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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