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专栏  >  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微信
X
索 引 号: 00826556-4/2021-00247 分  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 琼中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22日 17:00
名  称: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琼中府办规〔2021〕28号 主 题 词: 整改责任;问责;审计;职能部门;整改措施;整改情况;相关主管部门;清单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审计整改责任

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中府办规〔202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审计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加大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力度,进一步推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充分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作用,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5〕58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琼厅字〔2018〕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各乡镇、党政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部门及单位(以下统称为被审计单位),以及承担督促、协助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县委审计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监督审计整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跟踪检查审计结论的整改落实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审计整改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应当追究审计整改责任的情形,提请有关职能部门追究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以下简称审计整改),是指审计对象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书指出问题,进行纠正、查出、追责问责、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是指县纪委监委、组织人事或相关主管部门基于审计对象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指出的问题未能及时整改或拒绝整改等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有关人员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审计整改责任人包括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整改结果和履行公告职责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应当履行职责,及时督促被审计的下属单位落实整改。

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督促、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责任。

第七条  审计整改实行“分类问题整改”的整改机制。可立行立改的审计整改问题,相关部门应按限定整改时限完成整改;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审计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向审计部门申报延期,并且明确相关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需要多部门协助落实整改事项的,被审计单位应书面向审计机关进行申报,审计机关自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书面告知协助落实事项。

第八条  履行审计整改情况公告制度。被审计单位整改结果要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并依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或公告栏向社会公告。凡是符合公告条件的被审计单位整改结果,均应予以公告。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要切实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把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及时召开党委(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审计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审计整改要求,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建立审计整改问题清单,明确审计整改措施、时限、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第十条  实行审计整改对账销号制度。审计机关要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机制,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集中和动态管理。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调查)报告时,列出审计发现问题的清单,被审计单位在报送整改结果时,一并报送整改结果清单。审计机关在检查审计整改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对不具备销号条件的,要求被审计单位说明原因并积极采取措施,明确整改计划,加大整改力度。

第十一条  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重大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以及拒绝或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的单位,审计机关根据需要提请纳入县委县政府督查督办事项,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完成整改。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主管事项的监督管理责任,主动加强与审计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开展整改专项督查,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抓好整改落实。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完善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入手,建立长效机制,督促抓好审计整改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加大内部审计监督力度,严格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十三条  对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履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责任、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不到位的,应当追究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整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审计查出问题实际整改未到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为应付检查、考核,采取措施达到审计整改要求,事后问题回到原来状态的;

(三)对必须严格纠正的制度规定和行为规范,被审计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整改并承诺今后改正,但未按承诺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并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

(四)采取违法违规措施进行整改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拒绝或拖延整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或不采取审计整改措施的,或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的;

(二)在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或经整改督促后,敷衍应付整改,致使整改任务应完成而未完成的,或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超出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拖延执行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事项)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导致问题未整改落实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整改不到位,且无正当理由,或经约谈后无效的,应当视具体情节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应整改事项,未完全按审计整改要求达到整改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整改的实际金额、数量、制度建设等未达到要求的;

(二)采取的整改措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的;

(三)对审计查证的重大问题,审计机关提出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而未追究的;

(四)未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建立审计整改问题台账,明确审计整改措施、时限、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对未整改到位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已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事项)整改方案,且经认可的除外。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责任,应当视具体情节进行责任追究:

(一)应当公告而未公告或未在规定时限、规范内公告审计整改结果的;

(二)公告的整改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落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予配合,致使审计整改未落实;

(二)在职责范围内未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审计处理处罚意见不力,导致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监管领域审计查出的共性问题,未按审计意见或建议及时组织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问题屡禁不止、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对被审计单位提请的需由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处置,导致整改事项无法落实的;

(五)有意隐瞒职责范围内整改事项真相的,或授意、指使和放任被审计单位隐瞒整改真相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审计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督促协助不力,导致问题进一步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应当问责情形,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问责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审计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问责调查的;

(四)经审计机关或相关部门多次督办未见成效的;

(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屡审屡犯的;

(六)对审计(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一年内无特殊原因拒不整改的;

(七)法律法规或党纪政务规定的其他从重问责情节。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问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主动说明情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二)经督促、约谈后,态度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或党纪政务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于问责情节。

第二十一条  在整改过程中,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动、被审计单位执行整改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审计结果文书提出的整改要求无法继续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终止执行或由被审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计机关确认后可以不再执行。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二条 存在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  存在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务责任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上述问责方式、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被追责对象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首先由审计机关进行约谈,或进行通报批评。对于审计约谈或通报批评后仍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由审计机关按照程序提请县纪委监委、组织人事或相关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每年可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审计整改联合检查组,开展整改责任追究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每年根据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我县专项重点工作年度绩效考核重点指标。

第四章  提请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每年至少在全县范围内通报一次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期满后,发现仍然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经督促仍未取得整改进展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审计机关移交县纪委监委、组织人事或相关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提请责任追究前,应当听取被审计对象和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记录;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条  对于提请责任追究的具体事项,审计机关应提交《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建议书》,向有关部门或组织说明提请事由,也可以提出责任追究方式及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县纪委监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审计整改责任追究事项,同时要对审计机关移送追究责任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按照相关规定和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应当书面送达被追究责任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抄送审计机关。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跟踪了解提请责任追究事项的后续处理情况,按相关规定可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以书面形式及时将责任追究结果反馈给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视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情况,不定期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和县政府报告审计整改责任追究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相关文档

网站导航>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琼公网安备 4690300200001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300002  琼ICP备05000041号

电子信箱:qzwzglzx2018@163.com  运行维护: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