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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6556-4/2021-00278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琼中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1年05月27日 18:00
名  称: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新能源汽车使用管理和购买办法的通知
文  号: 琼中府办规〔2021〕16号 主 题 词: 新能源汽车;购车;工业信息;基础设施;停车位;科学技术;工业信息服务中心;充电基础设施;清洁能源汽车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新能源汽车使用管理和购买办法的通知

琼中府办规〔202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新能源汽车使用管理和购买办法》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新能源汽车使用管理和

购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琼府〔2019〕1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购车奖励对象指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且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初次登记上牌并取得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个人和单位(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个人和单位除外)。

    第四条 本县公交汽车、巡游出租车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停车位是指在传统停车位上建设有充电桩的停车位。

第二章  购车奖励标准及申报流程、材料

第六条 奖励标准按照购车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奖励6000元,购车价格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含)的每辆车奖励8000元,购车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车奖励10000元。

第七条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个人或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按照本办法可申报购车奖励,时间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初次登记上牌清单为准。

第八条 申报流程。个人凭申报材料自行到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提交,并携带身份证或企业/单位证照、车辆购销合同和销售发票、新能源汽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纯电动汽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原件,现场查验后归还。

第九条 申报材料(申请材料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

(一)个人(单位)身份信息证明;

(二)车辆购销合同和销售发票;

(三)新能源汽车行驶证;

(四)车辆登记证书;

(五)纯电动汽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

(六)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购车奖励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购车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承担。

第十一条  新能源汽车购车奖励实行年初清算、拨付上一年度购车奖励金额。

(一)每年年初,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发布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购车奖励清算通知。

(二)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上一年度新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情况发送至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

(三)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县财政局申请上一年度购车奖励金额。

(四)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收到县财政局购车奖励资金后,按规定及时拨付购车奖励资金,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二条 获得新能源汽车购车奖励的个人或单位,自领取财政购车奖励资金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和过户其名下的新能源汽车,违者将取消其获得奖励资格,并退还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新能源汽车购车奖励每辆车只能领取一次,不可重复领取。

第四章 充电基础设施停车位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充电基础设施停车位为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只允许有充电需求的新能源汽车使用,传统燃油车和不使用充电基础设施的新能源汽车不得占用充电基础设施停车位,占用者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停进行处罚处理。

第十五条 我县小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停车位管理由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章 新能源汽车管理及使用

第十六条 除特殊用途外,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各单位新增和更换的公务用车100%使用新能源汽车;全县公交车、巡游出租车新增和更换车辆100%使用清洁能源汽车;轻型物流配送车(含邮政及城市物流配送)、分时租赁汽车新增和更换车辆100%使用新能源汽车、其他租赁汽车新增和更换使用清洁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60%;新注册网约车100%使用清洁能源汽车;新增和更换的环卫车使用新能源汽车达100%。

第十七条 我县为促进市场公平,维护市场稳定,规范市场秩序,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公正、良好的消费环境,对在我县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加强市场监管,从产品质量、安全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开展一致性抽检和评估,推进建设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违背承诺、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及提供查询。

第十八条 新能源汽车上路使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 根据我县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分工安排,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联席会议办公室(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负责按照联席会议部署,分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任务并督促落实;定期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和数据,起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进展情况报告;会同成员单位研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及建议;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我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

县委宣传部:负责新能源汽车宣传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规划和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及技术标准。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和支持我县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财政资金。

县公安局:负责新能源汽车登记管理和统计等方面工作;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停车位占用处罚;办理新能源汽车车辆登记、核发新能源汽车号码牌等;负责充电基础设施位置标识牌的制作与安装;负责施划公共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我县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和指导充、换电设施标准化建设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推进充电基础设施进小区;负责新增和更换的环卫车使用新能源;支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完善城市规划和相关标准,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依法保障我县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等配套设施用地的供应。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在出租、公交等公共交通运营领域中推广应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新能源汽车废旧电池等回收处置的环境监管以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空气质量评价等方面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督促做好新能源汽车经销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会同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做好新能源汽车报废车辆注销与回收的管理工作,督促有关企业做好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回收拆解工作。

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协调全县旅游行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工作。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全县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指导和监管;牵头推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等方面;负责新能源汽车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及新能源汽车补贴结果、补贴金额对外公示。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琼中供电局:负责全县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供电服务,保障电力供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换电设施建设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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