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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6556-4/2021-00300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 琼中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04日 10:00
名  称: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禁止破坏森林资源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琼中府办规〔2021〕29号 主 题 词: 乡镇;天然林;森林资源;森林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禁止破坏森林

资源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中府办规〔2021〕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禁止破坏森林资源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4

(此件主动公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禁止破坏森林资源暂行办法

第一条  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职责。

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制定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考核实施计划,加大对乡镇督促检查与指导力度,加强政策宣传与思想教育,引导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责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相关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负总责,负责宣传与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管理与保护森林资源,加强对护林员的监管,并将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辖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乡镇联系点干部负责组织协调所在村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所在辖区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村(居)委会主任、村小组组长是所在辖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农民群众遵守林业法律法规,及时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案件,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林长、林业站。

第二条  推行林长制,逐级履行林长工作责任。

县级林长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监督考核林长制各成员单位和下一级林长履行职责情况,强化激励与问责。

乡镇级和村级林长负责组织实施本地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建立基层护林组织体系,加强保护和监管责任,确保管护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和具体责任人。

第三条  各执法部门应把查处破坏天然林和公益林行为作为工作重点,加强打击惩处力度。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采滥挖、乱捕滥猎、乱发包林地、毁林开垦、林下套种等各类破坏森林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或社会团体违规发包和承包集体、国有天然林地以及从事具有破坏自然生态和生物多样性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禁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侵占天然林地套种槟榔、橡胶或其它对森林生长有影响的作物。禁止擅自以环剥树皮、药物毒害或者其他方式毁坏林木“蚕食”森林。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县有关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依法处罚。违法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自行处置地上违法种植物,逾期未处置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县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强制清理,并责令补种树木或限期恢复自然森林植被。

第七条  违法侵占天然林地在林下套种槟榔、橡胶或其它对森林生长有影响的作物,对天然林地造成损害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1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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