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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禁止燃放 和销售烟花爆竹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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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禁止燃放
和销售烟花爆竹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方案》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禁止燃放和销售
烟花爆竹方案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决定自2022年4月1日起在全县县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琼府办〔2015〕44号),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全县空气质量,确保中部生态核心区和“十四五”期间细颗粒物(PM2.5)浓度达到省政府规定排放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实施步骤
(一)部分重点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自2021年11月30日起,将县城建成区、乡镇镇墟及国营(农、林、茶)场场部、农场居民委员会部分重点区域设定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禁燃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二)县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自2022年4月1日起,县域范围区域内全年全面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三、部门工作职责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烟花爆竹全面禁燃禁售宣传工作方案,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全县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宣传工作;有效利用网络进行宣传告知;指导、督促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辖区内开展深入宣传,全民发动、全民参与。
(二)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组织全县各旅游景区向游客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和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协议书》,开展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宣传,营造浓厚的全面禁燃宣传氛围。
(三)县生态环境局。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针对燃放行为,配合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环境监测预警和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四)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行为;负责相关违法运输、违规燃放警情线索的接报及查处;负责加强对街道路面、居民小区、村庄、农场连队等领域的执法巡查;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全县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组织开展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为主题的宣传。
(五)县民族事务局。负责全县辖区内寺庙及宗教活动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倡导民族地区移风易俗宣传工作。
(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向禁燃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禁止各企业、工地在开工庆典禁燃烟花爆竹;负责制定相关措施,与居民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协议书》, 督促居民小区的物业公司明确专人负责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宣传、巡逻,对违规燃放行为进行劝导、制止。
(七)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县公安局查处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八)县水务局。负责管控全县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九)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在禁燃时段和区域、地点内,对烟花爆竹进行全面禁售,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全县非法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行为,接受群众举报投诉,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置违规燃放行为,2022年4月1日起,全面停止办理烟花爆竹销售有关事项。
(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商场、公司、沿街店面利用户外LED显示屏进行宣传告知;负责向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和经营户等发放《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告知书》和签订《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协议书》,开展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参与打击销售烟花爆竹等非法经营专项行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市场及其他交易场所的联合检查。
(十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结合方案实施步骤,严格把好烟花爆竹零售审批关。2022年4月1日起,全面停止办理烟花爆竹销售审批事项。
(十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全面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为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依法取缔街面流动占道兜售烟花爆竹行为,负责对沿街门店对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认识的宣传引导,配合公安部门对沿街门店存在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定时开展防范燃放、销售烟花爆竹执法巡查工作。
(十三)县商务局。负责向全县农贸市场内的经营户、超市、个体经营户等主体发放《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告知书》,并签订《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协议书》,开展禁燃禁售宣传;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市场联合检查,严禁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十四)县供销合作联社。会同公安、应急、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销售管控工作, 主动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经营专项行动;提前做好烟花爆竹库存谋划,2022年4月1日起,做好剩余产品的回收处理;探索多种形式开展全面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宣传工作。
(十五)各乡镇、国营(农、林、茶)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和销售管控各项工作;采取有效宣传方式开展全面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宣传;主动开展烟花爆竹燃放、非法销售等行为的管控和打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烟花爆竹燃放和销售管控行动。
四、相关要求
(一)烟花爆竹燃放和销售管控相关职能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加强烟花爆竹储存、销售和燃放的监管,又要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确保本方案有序进行。
(二)各乡镇、国营(农、林、茶)场及各相关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全面禁燃禁售烟花爆竹管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控,全方位、多角度进行宣传,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鼓励群众使用电子爆竹,确保完成既定工作目标。要严格落实全县烟花爆竹全面禁止燃放和销售管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有奖举报机制,按照“最严规划,最严措施、最严处罚、最严问责” 要求,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和销售管控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督查指导。
(三)对存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非法经营销售行为的单位及个人,由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烟花爆竹燃放和销售管控工作落实不力的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县委、县政府将按照《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予以严肃问责。
(四)2022年4月1日起全县烟花爆竹全面禁燃禁售后,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大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巡查防控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售卖、走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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