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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6556-4/2022-00233 分  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琼中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2年11月20日 10:00
名  称: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琼中黎族苗族 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暂行办法》 的通知
文  号: 琼中府办函〔2022〕83号 主 题 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中府办函〔2022〕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19日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琼中府〔2020〕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决策事项范围】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方面,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改革、粮食安全等社会管理方面,以及其他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全县范围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等。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文化遗产保护、国家级、省级和县级风景名胜区开发保护以及其他重要的土地、山林、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政府立法决策,应对突发事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外事、涉及保密的行政决策等事项,不适用本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能够依职权自行决策或者县人民政府授权决策的事项,不作为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决策事项目录】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拟订县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决策事项,具体工作按照本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实施。

第五条【党的领导】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决策承办单位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跟踪、指导和督办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督查督办落实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订决策草案,并组织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动态管理工作;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县委宣传部、县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审查涉及意识形态、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公平竞争等事项的决策草案。

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基本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坚持质量和效率并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有利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第八条【监督机制】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县审计局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九条【考核与督察】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法治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范围。

第二章 决策草案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条【启动决策程序】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拟订决策草案并研究论证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人民政府,县委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决策机关领导人员召集的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交有相应工作职责的单位研究论证;

(二)县人民政府领导依照各自职责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相应工作职责的单位研究论证;

(三)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企事业有关单位依照其职责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事项,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四)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建议的,经县长或副县长批示后交有相应工作职责的单位研究论证。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和办理期限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订决策草案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等具体工作。属于新增决策事项的,参照本规定第六条提请县司法局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第十二条【决策草案拟订要求】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拟订决策草案:

(一)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

(二)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三)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但应分别分析利弊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理由和依据。

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单位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附有起草说明。

第十三条【沟通协调】 决策承办单位在拟订决策草案时,应当与决策事项涉及的单位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并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不同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 公众参与和听证程序

第十四条【公众参与的范围及方式】决策草案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涉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或者企业切身利益、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等有代表性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进行沟通协商,并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形式】 决策事项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应包括:决策草案、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期限、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等。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说明理由。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问卷调查形式】 以问卷调查形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科学设计问卷,同时根据决策影响范围大小确定调查对象的范围、问卷发放数量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问卷回收率。问卷调查可以委托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座谈会形式】 以座谈会形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参会人员的特点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

召开座谈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等材料应当提前3日送达参会人员。

第十八条【听证范围】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举行听证会:

(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决策方案存在较大分歧的;

(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

(四)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公开听证原则】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条【组织听证会的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材料,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方式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可根据听证事项涉及的领域,邀请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县政协提案与法制委员会委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听证。

第二十一条【听证程序】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听证报告包括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公众参与反馈意见的处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不得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不得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决策草案根据收集的意见修改后内容变动较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再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决策事项草案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对未采纳的公众意见应说明理由。

第三节 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

第二十三条【风险评估】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琼中办发〔2022〕4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专家论证的情形】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

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向社会公众解释说明。

第二十五条【专家遴选的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遴选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以专业能力、资质、经验和诚信作为专家主要遴选标准,且专家与决策事项之间直接利害关系;

(二)除涉及保密决策事项外,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三)参与论证的专家行业专长应与决策事项相一致,并在本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代表性。决策事项涉及多个领域的,应当安排相应领域专家参与论证;

(四)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当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3位。

第二十六条【专家论证的程序】决策承办单位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确定论证事项;

(二)决策承办单位制定论证方案。明确论证目的、内容和对象,制定论证步骤和标准,明确论证方式;

(三)决策承办单位选定咨询论证专家;

(四)决策承办单位向专家提供论证资料,包括决策草案、起草说明、论证重点等相关材料;

(五)组织开展论证。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征询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六)提交论证结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过程结束后,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出具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咨询论证专家对论证报告持异议的,在意见中应一并注明不同的意见及理由;

(七)决策承办单位研究专家咨询论证报告,调整决策草案等材料

第二十七条【专家论证报告的内容】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专家意见。内容一般包括:

(一)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负面影响及风险分析研究;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分析;

(四)决策对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财政经济等方面的影响研究分析;

(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问题的对策;

(六)对决策草案是否可施行或修改的建议;

(七)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及建议。

第二十八条【参与咨询论证的权利】 咨询论证专家、专业机构参与咨询论证活动,可以查阅与咨询论证相关的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调研活动独立提出咨询意见,并按约定获得合理报酬。

第二十九条【参与咨询论证的义务】 咨询论证专家、专业机构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履行职责,对提出的意见、署名、签章负责;

(二)参与咨询论证的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依法依规对论证涉及的有关内容、过程和结果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在咨询论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条【专家论证意见的运用】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分析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报告,报告包含专家论证的基本情况、专家的主要意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决策承办单位应在重大行政决策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时一并报告专家论证报告总体采纳情况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对专家论证决策论证效果进行跟踪评估,总结工作经验,作为后续选定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县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或者使用省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草案编制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齐全的决策草案相关材料转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县人民政府讨论。

第三十【参与合法性审查】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县司法局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合法性审查提出法律意见。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县司法局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协作配合。

第三十【合法性审查内容】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形成过程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决策草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事项,经县司法局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县人民政府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原则按照要求时限完成。

第三十【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县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及时决策承办单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县司法局对决策草案有意见建议的,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载明审查的基本情况、合法性审查结论、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有关说明及理由等内容。

第三十【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后的处理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在收到县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后,应当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是否将决策草案提交审议。经批准提交审议的,按规定安排会议议程;暂不提交审议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认真研究,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因特殊情况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和提供相关依据。

第二节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决策草案讨论稿需要提供的材料】决策草案经决策承办单位讨论通过后,将下列材料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决策草案涉及意识形态、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以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县委宣传部、县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书面审查意见);

(三)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五)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六)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七)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八)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决策草案含有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倾向性意见。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相关要求,自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要求,对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列出需要整改的清单,连同决策草案退回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整改要求完善有关材料后再次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三十【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草案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通过、修改完善或者不予通过等决定。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十九【请示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县委同意

第四十条【决策公布和解读】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自重大行政决策出台之日起10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节 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以一定载体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归档记录材料。

决策执行单位、决策评估单位等重大决策相关环节实施单位对实施决策事项的过程进行记录、归档管理。

第四十【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方式】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应采取收集、整理、制作、保管等方式,将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以文字、图表、音像等表现形式并通过书面资料、电子数据等载体进行固定和留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当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准确全面地反映决策事项客观情况,并与决策事项工作同步部署、同时实施,确保记录工作的及时性、连贯性、完整性、高效性。

第四十【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范围】 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

(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三)县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

(四)决策的正式印发、公布、解读文本

(五)档案管理法律政策文件规定和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单独立卷保存。

涉及两个及以上决策承办单位的,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重大行政决策办结之日起20日内向牵头承办单位移送副本,本单位留存原件。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四十【决策执行单位】 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依法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四十【问题报告与反映】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开展决策后评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但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开展。

第四十【决策后评估的方式与效力】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决策调整机制】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可以先行决定中止执行;县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拟作适当调整或终止执行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四十九【责任追究与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县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五十条【容错机制】 按照本规定进行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非主观故意出现失误过错且未牟取私利的,依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机制相关规定减轻或者免除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参照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县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管理制度。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目录管理范围】县人民政府以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列入目录管理。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文化教育、养老服务等;

  2.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

  3.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改革、粮食安全等;

4.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

  (二)制定全县范围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1.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国土空间规划;

3.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等。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文化遗产保护;

  2.国家级、省级和县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开发;

  3.其他主要的土地、山林、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列入决策目录管理。行政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外事、涉及保密的行政决策等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编制原则】 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及其管理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县司法局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决策目录制定、公布、动态管理及指导本办法实施。

县司法局负责决策目录的编制和合法性审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决策事项建议项目的申报工作,以及配合做好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及其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议项目内容】决策事项建议项目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事项依据、承办单位、决策程序、完成时限等内容。

第七条【编制程序】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标准,结合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职责权限确定决策事项建议项目,经承办单位党委(组)审核通过,报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同意后,于每年3月15日之前向县司法局申报。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公开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八条【编制程序】 县司法局应当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等单位对决策事项建议项目进行审查认定,形成年度决策目录草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事项,由承办单位向县司法局提交目录清单和研究论证报告。

  第九条【编制程序】 决策目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县委同意,并向社会公布。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应当及时将决策目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信、报纸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动态管理】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县人民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调整情况,确需对列入决策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变更或者新增的,由承办单位参照决策事项编制程序提出调整建议,经研究论证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行政主要负责人审定,并报县委同意后,及时公布调整情况。

  第十一条【严格法定程序】 凡是纳入决策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的规定落实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切实保证决策效率。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决策事项的管理,实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第十三条【参照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及其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并于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

追究和责任倒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规范化建设,明确决策过程中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 本办法适用于作出、承办、执行县域内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在决策形成过程中承担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法律顾问等。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承办、执行过程中,因为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追究管理和履职责任,对应当追究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的专项工作。

第四条【遵循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惩前毖后、终身追究的原则,不因有关责任人员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予追究责任。

第五条【决策机关及主要情形】发生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的情形,应当由相关党组织或部门进行调查,按照程序移交县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限部门给予政务处分等相应责任追究。

县人民政府为决策机关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由上一级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

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决策机关,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六条【对机关单位追责的主要情形及处理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执行单位或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二)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漏报的;

(三)落实决策不力,造成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完成进度严重滞后

(四)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关于重大行政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五)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各类严重不良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对第三方追责的主要情形及处理方式】 责任追究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行为责任追究过程中,发现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决策承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将相关情况纳入诚信考核记录,取消参与我县范围内的行政决策论证工作资格。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的论证意见、风险性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违背职业道德和规范,弄虚作假,或者不符合客观事实、定性错误的;

(二)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的;

(三)利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以及所在单位或他人牟取利益的;

(四)直接或间接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决策机关有利益冲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务的;

(五)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如实报告和回避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程序的启动】 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承办、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发现需要责任追究的情形,或者根据考察考核、巡视巡察、审计、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途径发现问题线索,应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启动调查程序,按照职责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

第九条【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重点内容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的重点内容有: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

(三)是否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规定执行;

(四)相关人员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条【处理方式如出现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将按照过错程度及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一般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处理方式;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可通过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进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处理权限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限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进行调查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责任追究。追责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救济途径 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被追责对象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作出决定的机构提出复核。

第十三条【结果运用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考核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决策执行和调整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应对存在重大失误、负面因素的重大行政决策,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内容的建议,并同时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十五条【参照执行单位 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履行决策程序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参照本办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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