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11 分享到:
023年12月28日,省知识产权局、省高院、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环境厅、省旅文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版权局等八部门联合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依法推进实施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失信惩戒工作。据了解,本办法联合发文单位规格高、覆盖知识产权种类多,属于全国首创。
《管理办法》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对实施“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公共利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主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在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成立的判决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列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他行为”等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由相关部门将其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管理办法》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对列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主体,依法实施“禁止或者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参加政府招标投标”、“禁止或者限制其享受有关费用减免、政府资金扶持等优惠政策”、“取消其进入知识产权专利优先审查、快速授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取消其参加政府知识产权表彰评比资格”、“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等惩戒措施。
《管理办法》明确,由县级以上行使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行政处罚职责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领域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对于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一并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法院系统认定相关当事人应当列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将相关主体信息、法律文书、法律依据等,移交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依法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决定。
《管理办法》规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列入、移出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信息报送至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系统,由该系统推送给营商环境、市场监管等单位,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同时规定各部门间移送案件、列入名单、撤销列入、移出名单、修复信用、撤销修复、失信主体名单报送的流程和时限。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提出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等机制”工作任务,省知识产权局牵头推动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监管试点,联合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建成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系统,根据知识产权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A级减少检查频率、B级正常检查频率、C级增加检查频率、D级列为必检。目前,已将1669个市场主体列入D级。联合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对9名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自然人实施失信惩戒,知识产权信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下一步省知识产权局将联合有关单位在全省范围内组织推广落实并不断完善,助力打造一流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