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5-23 分享到:
[2019]琼中建决字第3号
被处罚人:海南鹏程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菲
地址:琼中县城北新区壹号广场7号楼G-06房
海南鹏程置业有限公司:
经查,你司2017年以来,以收取装修款的手段,违法预售未取得预售许可的琼中县加鑫商业广场商品房60套。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等规定,本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加鑫商业广场项目一切销售活动,并给处以30000.00元的罚款。
你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书确定义务,将罚款交至建设银行,银行账号:460501006936608888888-0177,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琼中县人民政府或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