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30 分享到: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社会法人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0000767498393U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裴成明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600011971*******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19]第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扣押职工谢振德个人档案并不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退休,且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琼中人社监令字〔2019〕第02号)的要求,其行为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四条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
处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扣押职工谢振德个人档案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退休且拒不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琼中人社监令字〔2019〕第02号)要求进行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的罚款并退还谢振德个人档案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
罚款金额(万元) | 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20 |
处罚有效期 | 2019-09-05 |
公示截止期 | 2020-08-20 |
处罚机关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688460082662841 |
数据来源单位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688460082662841 |
公示时间 | 2019-08-30 15:35: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