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22 分享到:
[2019]琼中建决字第4号
被处罚人:琼中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广惠
地址:琼中县营根镇万泉路北侧琼中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你司2018年4月以来,以收取认筹(认购)金的形式违法预售未取得预售许可的琼中县阳光紫荆花园商品房3套。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二十二条规定。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本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阳光紫荆花园项目二期一切销售活动,没收3套违法销售商品房定金20万元,并给予已收预付款1%的处罚2000元。
你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书确定义务,将罚款交至建设银行,银行账号:460501006936608888888-0177,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琼中县人民政府或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