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中市监处 [ 2020 ] 23 号

时间:2020-10-14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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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中  市监 处  [ 2020 ]  23  

                                    

当事人:琼中阳江钟有姣蔬菜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69036600012921

住所(住址):琼中县阳江集贸市场

 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琼中县阳江集贸市场

2020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摊位进行监督抽样检验,执法人员在你摊位上抽取样品黄豆芽与绿豆芽(抽样信息详见抽样单SC20460000641500022、SC20460000641500023),并现场拍照取证。经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绿豆芽与黄豆芽中含有的4-氯苯氧乙酸纳(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苯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详见检验报告:NO:SPC20200703、SPC20200704)。

2020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NO:SPC20200703、SPC20200704)和海南省食品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2020]06号)直接送达你摊位负责人钟有姣手中,现场告知海南省食品抽样检验复检须知的事项。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核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现场核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绿豆芽与黄豆芽。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                   

经查明,你摊位取得营业执照,上述中不合格的绿豆芽与黄豆芽是你摊位委托一名叫王盛的司机从儋州和庆青会豆牙小作坊进货的,其中绿豆芽与黄豆芽各进货5斤,进货价均为1.5元每斤,销售价均为3元每斤,你摊位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保留进货票据,建立了进货查验台账。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已抽检完你摊位上的全部绿豆芽与黄豆芽。你摊位于2020年6月29日对上述不合格的绿豆芽与黄豆芽进行召回,并于2020年6月30日完成自查改正。经我局发函,儋州和庆青会豆牙小作坊进货承认向琼中供货商供货,并承认向当事人琼中阳江钟有姣蔬菜摊开具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年6月10日,《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                

2. 2020年6月10日,《立案登记表》一份,证明按照规定程序履行立案批准 。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摊位已取得合法资质的主体资格。                                                           

4. 绿豆芽与黄豆芽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以及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一份,证明该摊位已按要求对供货商进行索证索票并进行进货查验登记。

5.2020年6月28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绿豆芽与黄豆芽事实。  

6. 2020年6月29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证明司机当事人委托司机进货不合格的绿豆芽与黄豆芽事实。

7.司机王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司机身份。                 

8 产品召回通知书及自查整改报告,证明该摊位已按规定进行召回及完成自查改正。   

9.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抽样单(SC20460000641500022、SC20460000641500023),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抽检事实。

10.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告知书,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抽检事实。

11.抽检、核查处置照片,证明执法人员按规定对该摊位进行监督抽检、核查处置的事实。  

12.发函与复函,证明当事人的采购行为。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相互印证,证明你摊位经营不合格的豆芽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0 年8 月16日,依法向你摊位送达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琼中市监处告字[2020] 23号),你摊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摊位经营绿豆芽与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本案中,你摊位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保留来了进货票据,建立了进货查验台账,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在收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主动召回不合格的绿豆芽与黄豆芽。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摊位以下处罚: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琼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琼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