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琼中法规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关于加快乡村休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时间:2018-08-09 分享到:

微信
X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关于加快乡村休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县第十二届四次党代会优先发展生态旅游业,积极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会议精神,充分利用我县乡村休闲旅游资源优势,进一步发挥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对三农工作的推动作用,加快我县乡村休闲旅游发展,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根据《海南省乡村旅游总体规划(2014-2020)》、《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和《海南省休闲农业发展项目规划(20142020)》(琼农字〔2014132号)等文件精神,就加快我县乡村休闲旅游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乡村休闲旅游的重要意义

乡村休闲旅游乡村旅游+休闲农业产业概念的结合,是一种利用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风貌以及人文遗迹、民俗风情等乡村休闲旅游资源,以满足旅游者乡村观光、体验、休闲、度假等需求为主的旅游新业态。发展乡村休闲旅游,是把休闲旅游与农业发展结合起来,带动农产品加工业、服务业、交通运输、建筑、文化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一项重要举措。发展乡村休闲旅游,能够加快城乡经济、社会文化的融合和三次产业联动发展,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发展乡村休闲旅游,对进一步丰富我县的旅游产品开发体系、改善县域发展产业结构、拓展旅游业发展空间,以及将琼中建设成为中外游客的度假天堂和琼中各族人民的幸福家园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二、发展乡村休闲旅游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海南重要讲话精神,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为核心,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总体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完善设施、规范管理、强化服务、打造品牌,以建设乡村休闲旅游示范县、旅游特色小镇、A级乡村休闲旅游点、乡村休闲旅游示范点、农业旅游示范点等为重点,加快构建有吸引力、有竞争力的乡村休闲旅游产业体系,使之成为我县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我县实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作出积极贡献。

(二)发展目标

1.促农增收,产业融合。在开发乡村休闲旅游过程中要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围绕吃、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加快发展乡村休闲旅游新业态;要切实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实施乡村休闲旅游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引导农民群众参与乡村休闲旅游开发,实现农民群众增资产、增就业、增收入的目标,让广大农民群众成为乡村休闲旅游开发的最大受益者,共享乡村休闲旅游发展成果;要统筹城乡旅游开发与消费,加快推动旅游业与三次产业的深度融合,使我县乡村休闲旅游产业发展水平有明显提升,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形成城乡之间资源共用、互动发展的良好格局。

2.保护生态,突出文化。琼中是生态核心保护区,在发展乡村休闲旅游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开发与保护的发展原则,因地制宜,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民族习惯和民间风俗的基础上,利用乡村保存较好的黎、苗传统文化和美丽的田园山水风光,打造园林式的特色民族村寨绿色生态旅游,力争实现村庄在森林间、农舍在果园里、人生活在绿色中的乡村休闲旅游生态建设目标;要增强黎苗民族文化保护意识,引导群众自觉传承、习得黎苗手工艺、宗教、庆典、民俗、歌舞、医学等民族传统文化,成为我县乡村休闲旅游发展的持续动力。

3.固本强基,社会和谐。要强化村级组织在乡村休闲旅游发展中的纽带作用,本着服务进山游客、服务群众、服务党员的宗旨,将琼中村级基层组织活动场升级打造成为党员驿站,让其充当乡村休闲旅游中信息咨询、用品供应、露营日常饮食补给等多功能角色,实现基层党建和奔格内乡村休闲旅游的有机对接,初步形成基层党建和乡村休闲旅游发展相融合的服务体系;通过乡村休闲旅游开发,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实施管理创新工程,开展乡村休闲旅游标准化建设和社会保障的无缝化整合,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堡垒带头作用,打造和谐相处、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2020年,在全县创建810发展产业化、经营特色化、管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服务标准化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精品示范线路,打造10个特色鲜明的旅游小镇,发展50A级乡村休闲旅游点;乡村休闲旅游业的从业人员中,农民就业比例达60%以上,导游、旅行社和酒店中高层管理人员30%以上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点的工作人员60%以上接受过专门培训。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县接待乡村休闲旅游游客超过100万人次,旅游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

三、发展乡村休闲旅游遵循的基本原则

乡村休闲旅游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为避免盲目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使乡村休闲旅游开发建设实现质的提升,成为引领琼中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经济引擎,要始终坚持以下六项原则循序渐进、有质开发。

(一)坚持生态优化,合理布局原则。发展乡村休闲旅游,要坚持三护(护山、护水、护林)、三零(零动迁、零破坏、零污染)、三不(不失业、不失地、不失居)和就地城镇化原则。要充分考虑区位、自然生态等条件和生态承载力等因素,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明确环境保护措施,规范建设施工行为;要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适度开发、保护环境,以切实维护当地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生态性、多样性和本地性,避免急功近利,盲目发展。

(二)坚持农民主体,社会参与原则。发展乡村休闲旅游,要坚持特色布点,示范连线,片区成面、全域开发的乡村休闲旅游立体空间发展布局,循序渐进,以生态资源、人文资源为依托,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以繁荣黎苗文化为核心,以富民增收和产业结构调整为目的,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金融支持、模式创新等多元方式,不断促进旅游、农业、文化、体育、养生、健康等产业的全面融合发展,实现生态环境普遍提升、民族文化有效传承、农民收入显著增加、群众幸福感普遍提升,力争到2020年,在全县建成一批可游可憩、宜养宜居的新农村生活社区,谱写琼中绿色崛起新篇章。

(三)坚持品牌营造,市场导向原则。发展乡村休闲旅游,要牢牢把握琼中原生态山水本底与黎苗传统农耕文化相融合这一首要核心竞争力,通过地域特点和地方文化特色的强强结合,坚持以市场开发为导向,精心提炼和包装亲近自然幸福祥和思乡恋乡等乡村休闲旅游开发情感要素,充分迎合现代人强调心灵体验的休闲旅游方式,不断满足人们回归自然、放松身心、乡村体验的时尚需求,同时,发展乡村休闲旅游,要与富美乡村、文明生态村建设相结合,加快乡村休闲旅游示范村的建设,努力构建奔格内系列品牌下的国家步道、奔格内民宿、国家露营地、奔格内乡巴、公众教育培训、奔格内旅游联盟等乡村休闲旅游开发核心工程,进一步提升乡村休闲旅游产品档次、服务水平和品牌化体系建设,最终完成独具魅力的琼中奔格内乡村休闲旅游品牌创建,切实增强琼中旅游市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四)坚持标准建设,规范管理原则。发展乡村休闲旅游,要坚持政府引导,做好统筹安排,不断加大在政策、公共设施、资金投入、管理培训、品牌推广等方面的支持和引导力度。要坚持规划先行,高起点、高标准做好乡村休闲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建立符合县情民情的国家步道、奔格内民宿、国家露营地、奔格内乡巴、公众教育培训标准体系,同时结合全省多规合一契机,做好奔格内乡村休闲旅游发展专项规划与其他产业规划之间的衔接。坚持以餐饮卫生、住宿接待、服务安全等为重点内容,加强乡村休闲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促进奔格内乡村休闲旅游经营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五)坚持金融创新,多方投入原则。发展乡村休闲旅游,要以当地群众为实施主体,坚持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鼓励、支持农民和各类经济实体采取参与乡村休闲旅游的开发建设,重点引进经济实力强的企业兴办、开发和经营奔格内特色旅游项目,提高奔格内乡村休闲旅游景观的观赏性、参与性和娱乐性,增强奔格内乡村休闲旅游的活力和吸引力。设立 奔格内乡村休闲旅游专项资金,通过股权投资、混合所有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资本化等创新形式,参与乡村休闲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通过合理分享利益,加快形成政府+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户+品牌+基地+产业链奔格内乡村休闲旅游发展模式。积极撬动社会资本加大对乡村休闲旅游的开发和投入,打造全省乡村休闲旅游发展金融创新示范县。

(六)坚持智慧管理,便捷高效原则。建立全县旅游信息资源数据库、旅游目的地营销系统、旅游电子政务系统、旅游电子商务系统、旅游企业信息化集群系统,提质升级琼中官方旅游网、奔格内琼中旅游公众号和开发建设琼中乡村休闲旅游应用平台(APP系统),实现集旅游政务、旅游商务、旅游咨询、旅游监管和旅游购物于一体的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与旅游产品线上交易平台,形成联网互通、资源共享的旅游网络体系,着力打造互联互通、高效便捷、功能完善的全县智慧旅游一体化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立琼中旅游信息和游客集散中心,提供全面、准确、权威的旅游信息和资讯以及为游客提供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六大旅游要素在内的一站式服务的游客之家,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四、加快发展乡村休闲旅游工作重点

(一)建立乡村休闲旅游规划编报体系。坚持规划先行、多规合一的原则,乡村休闲旅游发展规划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旅游部门要积极组织编制乡村休闲旅游总体规划和具体线路规划,各单位、乡镇编写的乡村休闲旅游项目策划、规划,需报送县旅游委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二)加快开发乡村休闲旅游产品。依托不同乡镇、不同地区的区位条件、资源特色和市场需求,突出各条线路自然和文化特色,积极开发休闲农业类田园风光类热带雨林类科普教育类黎苗风情类休闲运动类特色餐饮类村落风俗类红色文化类等特色鲜明的乡村休闲旅游产品系列;鼓励开发建设渔家乐森林农家、林业观光园等多种形式的特色乡村休闲旅游产品满足消费者观光、休闲、度假、文化体验、健身和养生等多样化需求支持和鼓励乡村休闲旅游经营者、农民、渔民和林区职工依托当地特色资源,开发具有黎苗特色的服饰、手工艺品、特色食品、旅游纪念品等旅游商品,逐步形成乡村休闲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体系。

(三)强化乡村休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把发展乡村休闲旅游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林业、渔业及旅游、文化产业建设发展整体布局,重点做好城乡统筹发展、公共服务业均等化和旅游配套设施的有效结合。要着力解决旅游道路交通问题,大力发展奔格内国家步道系统,整治村容镇貌,完善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乡村休闲旅游景区(点)内的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科学处理。要改善乡村休闲旅游景区(点)的供电、供水、通信、消防、环卫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和文化等基础条件,加快兴建特色餐饮、住宿、购物、娱乐、户外运动、文化体验等配套服务设施,努力提高乡村休闲旅游景区(点)的可进入性与旅游活动的安全性、丰富性和舒适性。

(四)健全乡村休闲旅游标准体系。旅游部门要加快制定包括乡村休闲旅游示范点、A级乡村休闲旅游点标准在内的乡村休闲旅游服务规范等等级评定标准,建立乡村休闲旅游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主要消费环节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健全乡村休闲旅游标准化体系。制定组织管理、基础设施、旅游服务、市场行销与信息管理、乡村休闲旅游地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对乡村休闲旅游景区(点)、食宿娱乐、游客中心、购物场所、安全设施等进行规范指导,提升经营管理和接待服务水平。

(五)加强乡村休闲旅游示范引导。努力创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休闲旅游示范县选择一批乡村休闲旅游资源禀赋高、基础条件好、市场需求旺、资金和人才有保障、具有一定开发规模的地区或线路,加快旅游小镇、旅游特色村、A级乡村休闲旅游点建设,鼓励企业参与旅游商品研发及打造旅游产品生产示范企业。鼓励乡村休闲旅游景区(点)创建国家A级景区,鼓励乡村休闲旅游发展较快的乡镇和村创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休闲旅游示范点、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等。

(六)大力开展乡村休闲旅游宣传推广。将乡村休闲旅游宣传推广列入政府公共服务内容予以支持和强化。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手机短信、微平台等媒体媒介,大力宣传推介奔格内乡村休闲旅游;支持和鼓励举办与农业、文化、体育等紧密结合的奔格内序列乡村休闲旅游季(节)活动、乡村休闲旅游线路推广活动等。将乡村休闲旅游信息化建设纳入旅游信息化建设的统一布局,建立定期信息发布制度,引导乡村休闲旅游健康有序发展。

(七)强化人才培训。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分级、分批、分类培训乡村休闲旅游管理、营销队伍和从业人员。县旅游、农业、人力资源、教育、林业、妇联、科技等部门要将乡村休闲旅游人才培养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通过送教上门、办班培训、组织考察学习等方式,重点开展对乡村休闲旅游发展带头人、经营户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培养一批高素质乡村休闲旅游管理人员、技能型人才及合格的从业人员。要将乡村休闲旅游的导游员、接待服务人员的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按项目补助标准给予技能培训经费补助,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技能。

五、加快乡村休闲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2015年起,县政府设立奔格内乡村休闲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PPP产业基金等,对重点乡村休闲旅游的项目规划和开发建设,根据其建设规模和标准给予不同额度的资金支持和补助。对省级乡村休闲旅游专项配套扶持资金扶持的乡村休闲旅游项目,政府给予安排专项配套扶持资金。县级预算内基建资金、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交通专项资金等,在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前提下向乡村休闲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倾斜。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项目、旧村改造新村建设项目、生态农业发展项目等要向乡村休闲旅游发展倾斜。鼓励社会资以租赁、承包、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投资开发乡村休闲旅游项目,以及兴办各种旅游开发性企业和实体。

(二)实行税费优惠。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乡村休闲旅游企业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自201511日至20171231日,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乡村休闲旅游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乡村休闲旅游经营者中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依法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对月经营收入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个体乡村休闲旅游经营者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直接用于采摘和农业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利用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发展的乡村休闲旅游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从使用的月份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休闲旅游的,免征印花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安置残疾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大学生创业从事休闲农业的企业或个人,按国家相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乡村休闲旅游企业用水、用电享受农业用水用电政策。

(三)实行用地扶持。积极安排和落实用于发展乡村休闲旅游项目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具体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县国土部门会同县旅游委、农业部门根据休闲农业发展的用地需求研究确定。要利用多规合一的契机,制定 县乡村休闲旅游发展规划,将乡村休闲旅游建设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积极安排和落实每年用于发展乡村休闲旅游项目的用地指标。鼓励乡村休闲旅游企业和农户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法适度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乡村休闲旅游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县国土部门批准。乡村休闲旅游项目中的住宿、餐饮、教学科研、大型停车场、会议、展销、硬化的广场、工厂化产品加工以及室内娱乐等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木屋、铁皮屋等)用地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并不得以临时用地的方式审批和使用。逐步推进农民采取土地(林地)入股等形式与企业合作开发乡村休闲旅游项目。用地面积在150亩以下的(含150亩),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5%,最多不超过5亩;用地面积在150亩以上750亩以下的(含750亩),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4%,最多不超过20亩;用地面积在750亩以上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3%,最多不超过50亩。

(四)加大金融支持。要加强对经营乡村休闲旅游企业和农户的信贷和担保支持,并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或贷款贴息;鼓励经营休闲农业农户以互助联保方式进行小额融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股权众筹试点,定向募集设立乡村休闲旅游发展基金。积极探索成立针对经营乡村休闲旅游企业和农户的贷款担保机构;鼓励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休闲农业的信贷投入,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降低收费标准,努力满足经营休闲农业企业和农户的资金需求。担保机构要积极为休闲农业提供担保,通过农民房产权、林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等形式,扩大乡村休闲旅游的融资渠道和规模。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状况好、资源优势明显的乡村休闲旅游企业和项目适当放宽担保抵押条件,并在授信额度、利率等方面给予更多优惠。

(五)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积极促进休闲农业与旅游业的融合发展,鼓励私营企业、合作社等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农家乐、农业观光园和观光鱼塘等乡村休闲旅游项目,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乡村休闲旅游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通过考核验收后,根据考核标准给予投资额度10%30%的奖励补助;鼓励旅行社在我县开展重要旅游节日活动中,对组织游客到我县旅游给予每人每天40元至100 元的奖励补助。

(六)构建创新创意平台。将创新改革意识全面贯彻于奔格内乡村休闲旅游发展始终,从策划、规划、招商、建设、运营、管理、推广等方面全面引入先进的思想和理念,建立奔格内智库,创办奔格内乡村休闲旅游论坛,激活民间智慧、构建创新创意平台及孵化平台,引领奔格内乡村休闲旅游可持续发展。

六.工作要求

成立乡村休闲旅游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和实施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大对乡村休闲旅游发展的投入,统筹解决乡村休闲旅游发展中的问题,切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

(一)推动政策落实。各乡镇、各部门要从乡村休闲旅游发展实际出发,灵活、务实把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切实让开展和参与乡村休闲旅游的经营者享受到政策的实惠。鼓励各部门、各乡镇在落实扶持政策的同时,结合部门和当地实际,大胆探索更加有效、有利于乡村休闲旅游发展的支持措施,推动乡村休闲旅游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形成支持合力。从县级层面整合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合并发展奔格内乡村休闲旅游。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对乡村休闲旅游发展的支持合力。县发展改革委要把乡村休闲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县旅游委协调各部门做好发展乡村休闲旅游相关事宜同时要做好乡村休闲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及时制定乡村休闲旅游标准,加快打造乡村休闲旅游产品和线路,抓好乡村休闲旅游宣传推广和乡村休闲旅游人才专项培训要会同县统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抓好乡村休闲旅游统计等有关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乡村休闲旅游配套服务体系;县农业局要把乡村休闲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布局,指导、扶持、培育和建设生态休闲农业,美化优化农村环境;财税部门要加大对乡村休闲旅游的扶持力度,将相关税费等扶持政策落实到实处;交通部门要结合农村路网建设,优先解决交通干道、重点旅游区到乡村休闲旅游景区(点)的道路交通、公交线路、交通旅游标识等问题;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要加大乡村休闲旅游用地保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快乡村休闲旅游景区(点)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旅游村镇街道硬化、绿化和亮化工作,对旅游村庄进行房屋改造和标牌、标识规范设置;县文化广电出版局要加强对黎苗文化资源的挖掘与整理,结合乡村文化建设,开发特色鲜明的文化旅游产品;县林业局要加大森林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公安、物价、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协同旅游大力整顿和规范乡村休闲旅游市场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水利、电力、通信、广电、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着力改善乡村休闲旅游景区(点)的生态环境、饮用水、供电、通信、安全设施等建设。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发展。

(三)强化责任落实。实行工作责任制,各部门对本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进行分解细化,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要将乡村休闲旅游发展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评体系,进行目标考核。各部门每年要将发展乡村休闲旅游的年度计划和落实情况上报县政府。

(四)加强督促检查。县政府将对各单位贯彻执行本意见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加强对全县乡村休闲旅游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对超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或对乡村休闲旅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发展不力的部门和单位,适时进行督促和推动;对因工作不负责任给乡村休闲旅游发展工作带来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