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2月20日至7月20日是我县森林防火高火险期,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实际,现公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在林区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任何单位、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林区用火规定,并报县林业局批准。经依法批准进行野外用火的,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和地点用火,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风力和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含三级);
(二)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
(三)由用火责任人监管用火现场,并配备扑火工具;
(四)用火后清理现场熄灭余火;
(五)落实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二、对违反规定,在野外违章用火和引发森林火灾的,将根据发生森林火灾的情节依法查处。
三、各乡镇要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适时开展森林防火宣传与教育工作,做到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深入人心。
四、在扑救森林火灾时,必须坚持人身安全第一原则,确保人身安全,严禁老、弱、病、残、妇及未成年人参加扑救火灾。
五、我县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报告,或立即拨打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警电话:0898-86238639。
特此公告。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201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