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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非法开采稀土矿案开庭审理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8-04 08:39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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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被告人全部获刑,最高刑期6年

  本报讯 8月2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琼中非法盗采稀土矿案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2名被告人到庭接受审判。据悉,该案是我省查处的首例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案件。
  经过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宣判,认定袁某军、李某、冯某干等12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故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12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5000元至25万元不等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黄某(另案处理)、廖某策划在海南无证擅自开采稀土矿。在冯某干、袁某军的带领下,黄某、廖某、黄某阳、赖某房、刘某涛在琼中县中平镇丁架坡村附近山地探测到了稀土矿产。
  2015年7月,黄某、廖某、李某、袁某军、冯某干商定五人共同出资200万元开采位于琼中的稀土矿,其中,袁某军、李某出资100万元,黄某、廖某、冯某干出资100万元,盈利后双方五五分成。五人同时商定黄某负责开采、销售矿产,袁某军负责租赁采矿需要的山地及保安工作,冯某干则协助黄某管理采矿工地上的事。
  由于人手不足,黄某、袁某军、李某等3人相继雇佣6名被告人从事采矿事宜。经鉴定,黄某、廖某、袁某军、冯某干等人所造成的稀土矿产资源破坏总量为53.86吨,价值141.95万元。
  为解决采矿所需的山地问题,黄某、廖某、李某、袁某军、冯某干商定,出资25万元让高某生帮忙租赁当地农户的山地,向海南省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石分公司南方作业区3队队长岳某疏通关系,以及协调和当地政府部门的关系。在征得土地后,岳某同意并配合冯某干、黄某阳等人在南方作业区3队2号林段里搭工棚、挖大池进行采矿作业。
  庭审上,岳某表示,自己收取了2000多元的好处费,默许冯某干等人在其管理的林段里搭工棚、挖大池进行采矿作业。
  解决了采矿所需山地问题后,黄某和廖某从江西、广西、湖南等地购买、运输发电机、离心泵、空压机、塑料管道、硫酸铵、氯化铵、碳酸氢铵、草酸等设备及化工原料用于采矿。黄某从江西雇佣了几十名工人到矿地进行采矿作业。黄某阳和阮某锋(另案处理)则指挥工人在丁架坡村和南方作业区3队2号林段进行挖洞、铺设管道、挖大池等采矿作业。
  2015年10月21日,琼中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非法采矿点进行查处,黄某、廖某、袁某军、冯某干、黄某阳、刘某涛、王某清等人从非法采矿点紧急逃离,并将8.87吨稀土半成品运到屯昌县乌坡镇存放,再由黄某等人运回江西省定南县出售。
  法庭审理认为,12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同时由于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袁某军、李某、冯某干、廖某、黄某阳等5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某涛、赖某房、王某清、李某权、高某生、岳某、李某富等7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并且袁某军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最终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5名被告人袁某军、李某、冯某干、廖某、黄某阳有期徒刑六年、五年六个月、五年、四年六个月、四年,并分别处以袁某军、李某、冯某干、廖某罚金人民币25万元,黄某阳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7名被告人刘某涛、赖某房、王某清、李某权、高某生、岳某、李某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七个月,并分别处以人民币5000元至5万元罚金。被告人高某生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岳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摘自《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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