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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县关于2019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琼中县 发布日期:2019-02-03 10:00 责任编辑:《今日琼中》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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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打赢蓝天保卫战,确保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营造绿色、环保、文明、祥和的节日气氛,现就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限制燃放时间

2019年2月3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九)——2019年2月20日(农历正月十六)。

二、禁止、限制燃放范围 

在虎头西路(原教育局)—营乘路(老木具厂)—万泉路—玉锦大道—国兴四横路—国兴大道(润丰酒店至民政局)—木棉路—四季路—水潮路—营交路—国兴大道(万泉宾馆至百佳商城)—营根路—百花路—营根河—百花廊桥—百花廊桥接百花一桥路段—虎头西路(原教育局)区域内(注:该禁燃区域内村庄除外),禁止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除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烟花爆竹替代品)。在县城禁止燃放区域外,全县范围内其它区域为限制燃放区。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管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控,确保空气质量保持优良。

(二)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府公共小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各乡(镇)政府大院、各社区(村委会)庭院、营根镇城区各物业小区,各文化广场、敬老院、旅游景区,各宾馆酒店、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超市、汽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应按要求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三)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琼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供销合作联社等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烟花爆竹储存、销售和燃放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劝阻在公共场合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通过悬挂宣传横幅等方式做好宣传工作,县广播电视台要分时段播报烟花爆竹禁限燃放信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琼中分公司、中国移动海南公司琼中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琼中分公司要以发送短信等形式加大烟花爆竹禁限燃放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转变传统观念,倡导文明、绿色的生活方式,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形成全民互相监督,自觉遵守的良好氛围。

(五)全体干部职工要带头选用电子爆竹、喜庆音乐、鲜花等安全、环保的方式庆祝节日、举办祭祖等传统活动,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带动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和多种方式,向家庭人员、亲朋好友、左邻右舍广泛宣传,使禁燃限放规定、要求和严重后果人人皆知。一旦发现周边区域有违反禁止燃放规定行为的,要及时劝诫、制止。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可罚款500元或治安拘留5至10天。

特此通告。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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