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琼中新进琼兰炸油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来源: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12-22 16:35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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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琼中新进琼兰炸油坊不合格食品核查

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琼中新进琼兰炸油坊2020年8月10日生产的一批次花生油中含有的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0年9月27日,琼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该小作坊,现场告知海南省食品抽样检验复检须知的事项。琼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作坊进行核查,经现场核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花生油。同时,我局将该案件移交至琼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013日,琼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该作坊进行现场核查,该作坊取得《营业执照》、《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证明》,并能提供花生油原料供货商的合法资质证明材料,保留进货票据。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查清,该批次不合格的花生油于2020年8月10日生产,共生产200千克,销售价为30元每千克,货值金额6000元。除了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抽检外,其余的不合格花生油已销售完。经查该油坊已自行召回不合格花生油81斤,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1日向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交一份自查整改报告。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该作坊生产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禁止小作坊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

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在本案中,该作坊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排查不合格原因、召回不合格的花生油,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未收到消费者购买该批不合格花生油食用后产生身体不适的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

依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小作坊生产经营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油坊以下处罚: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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