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县城营根镇百花村委会行政区域内(城中村)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管理,特制定本试行意见。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琼农字〔2020〕9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的通知》(琼农字〔2022〕108号)、《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报建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琼中府办规〔2021〕24号)等有关规定。
二、目标任务
想群众之所想,聚焦群众心中的“烦心事”,落实惠民举措办好民生实事。通过整村集中改造建房,使村庄面貌焕然一新,促进乡村善治,民富村强,让人民群众共享乡村振兴成果。
三、利企惠民措施
(一)持续选优配强党组织成员。引导党员干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党建工作的优势和活力转化为乡村治理的效能和动力。同时增加
(二)循序渐进推动整村改造。现有房屋鉴定为危房或户人均占有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需要改善住房条件,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依规按程序申请建房。
(三)基础设施建设同步配套。延伸带动建筑行业的就业岗位。对村道进行硬化,实现巷道互通;更新改造自来水网管,彻底解决村民吃水难问题;改造电网线路,在全村主要路段安装太阳能路灯,推进整村“亮化”工作;改造污水管网,实现了户户通;组建清洁员队伍,每天对村内大街小巷进行不间断清扫、对垃圾进行清运;通过一系列基础设施建设,彻底改善过去垃圾乱堆、污水乱排、街道电线杆乱画的“三乱”现象。
四、适用范围及建房标准
(一)适用范围
营根镇百花村委会营根一队、营根二队、营根三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经济组织(城中村)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原址重建的住宅用房。
(二)建房条件
1.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即每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划拨的宅基地。
2.新建农房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合理避让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险区,不在山洪、陡坡、 冲沟、泛洪区、高压线下和其他灾害易发地段建房,尽量避免在水沟、池塘边建房,严格控制切坡建房,如确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房的,建房人需聘请有资质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开展防护措施,避免产生新的地质灾害隐患。
3.结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明确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方可具备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坚决杜绝外来人员冒用村内人员建房资格进行建房。
(三)建房标准
每户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原址重建住房要严格按照层数不超过3层、总高度不超过12米的标准进行建设,宅基地用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建筑密度不宜超过80%,宅基地用地面积100平米以下建筑密度不宜超过90%。
五、宅基地审批和报建程序
(一)已确权的村集体宅基地
严格按照《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报建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琼中府办规〔2021〕24号)的相关规定受理审批。
(二)未确权的村集体宅基地
由本人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由村委会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受理。乡镇政府收到材料后及时转交相关部门进行联审,根据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由乡镇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执行时间
本试行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七、未尽事宜由营根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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