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
我县在《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琼中府办〔2019〕9号)(以下简称原《细则》)基础上进行修订,形成《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细则(修订)》)。《细则(修订)》共分八章十七条,主要明确了保障对象的范畴、人才公寓以及人才补贴申请流程、各单位职责分工等。
一、制定目的和文件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人才服务水平,妥善解决我县人才住房问题,建立完善高层次、青年等各类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根据《关于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琼办发〔2018〕41号)、《关于实施人才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建房〔2018〕251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落实有关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琼建房〔2024〕16号)、《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2)》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重点内容解读
(一)保障对象
1.《细则(修订)》保障对象为包含哪些?
答:2018年5月13日以后我县全职引进就业且实际工作地在我县的以下人才,适用本细则并纳入相应的住房保障:
(1)海南自由贸易港A、B、C类高层次人才;
(2)50周岁以下的海南自由贸易港D类和E类高层次人才,其中属于急需紧缺人才的,可放宽年龄限制;
(3)40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
(4)35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具有中级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5)经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决定或认定需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2.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开本省,并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我省并在我县就业,符合《细则(修订)》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才,是否可以列入本细则保障对象范围?
答:可以。
3.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在本省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人员,是否可以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
答:不可以。
4.公务员(含聘任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是否可以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
答:不可以。
5.在海南首次自主创业人员是否纳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
答:不可以。
(二)保障方式
6.人才住房保障方式有哪几种?
答: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其中:实物安置为免费租赁人才公寓及赠送产权;货币安置为发放人才住房补贴,分为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购房补贴。
(三)保障标准
7.免费租赁人才公寓及赠送产权针对哪类人才?保障标准如何?
答:全职引进的A、B、C类人才可申请人才公寓,每人限供一套。面积标准为:A类人才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B类人才一般不超过180平方米,C类人才一般不超过150平方米。人才公寓8年免收租金,人才全职工作满5年由政府无偿赠与80%产权,满8年无偿赠与100%产权。人才在取得人才公寓完全产权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其中,人才全职工作满5年未满8年取得80%产权的,如需交易,可按与政府产权持有者协商一致的价格购买政府20%产权后上市交易。筹集的人才公寓面积小于人才可享受面积上限标准的,根据我县实际可供应住房面积予以保障。
8.A、B、C类人才全职工作未满5年可免费享有人才公寓房屋产权吗?离职后该如何处置原免费承租的人才公寓?
答:不可以。应及时退出所住房屋。
9.哪类人才可以申领发放人才住房补贴?
答:50周岁以下的海南自由贸易港D类和E类高层次人才、40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35 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具有中级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10.租房补贴标准如何规定?
答:D类人才5000元/月;E类人才3000元/月;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2000元/月;本科毕业生1500元/月。
11.购房补贴标准如何规定?
答:D类人才6万元/年;E类人才3.6万元/年;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2.4万元/年;本科毕业生1.8万元/年。
12.人才住房补贴须在人才引进海南省之日起几年内申请领取完毕?
答:5年。
13.人才住房补贴最多累计发放多少个月?
答:36个月。
(四)资金保障
14.人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于哪些部门?
答:我县机关和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招录单位引进的人才申请人才住房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和企业人才申请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50%,余下50%的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等情况适时发放。
(五)申请程序和受理部门
15.人才公寓如何申请?
答:按照“提交申请—资格初审—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签订协议—供应公寓”的程序进行操作。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
16.人才住房补贴如何申请?
答:申请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采取“个人申请—审核确认—网上公示—发放补贴”的程序进行操作。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审批。
(六)新旧政策衔接
17.《细则(修订)》施行之日前,在我县资格审核通过的引进人才,是否适用本细则。
答:否。2019年3月4日起至《细则(修订)》施行之日前,在我县资格审核通过的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按照“原《细则》”文件实施。
三、主要修改事项
《细则(修订)》在原《细则》基础上,主要修改:
(一)调整住房保障对象
1.删除原《细则》第二条在海南首次自主创业人员。
(二)调整人才住房保障方式和内容
2.将原《细则》第五条修改为《细则(修订)》第五条 免费租赁人才公寓及赠送产权。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条件全职引进的A、B、C类人才可申请人才公寓,每人限供一套。面积标准为:A类人才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B类人才一般不超过180平方米,C类人才一般不超过150平方米。人才公寓8年免收租金,人才全职工作满5年由政府无偿赠与80%产权,满8年无偿赠与100%产权。人才在取得人才公寓完全产权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其中,人才全职工作满5年未满8年取得80%产权的,如需交易,可按与政府产权持有者协商一致的价格购买政府20%产权后上市交易。筹集的人才公寓面积小于人才可享受面积上限标准的,根据我县实际可供应住房面积予以保障。
(三)调整单位职责
3.将原《细则》第十条修改为《细则(修订)》第十二条,申请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审核确认、网上公示、发放补贴责任单位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改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就业服务中心)。
(四)调整退出机制
4.将原《细则》第十一条修改为《细则(修订)》第十三条 各类人才享受住房政策实行动态管理,人才已离职或存在其他应当终止人才住房保障的情形,其用人单位和本人应及时告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就业服务中心),并配合相关单位作出以下处置:
(1)在我县服务未满5年离职的A、B、C类人才,已承租我县人才公寓的,应及时退出所住房屋。
(2)已不再满足申领住房补贴条件的人才,终止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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