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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关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B2-01-11、B2-01-12地块用地规划条件调整必要性论证报告的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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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B2-01-11、B2-01-12地块用地规划条件调整必要性论证报告的公示
一、项目概况
《海南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现行控规”)于2021年1月22日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复实施以来,对中心城区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空间有序发展起到了指导性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经济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盘活存量商服用地和商办用房,积极稳妥化解商业地产领域风险,根据《关于盘活存量商服用地和商办用房的函》(琼自然资函〔2025〕215号)第二条:“支持商服用地转型开发,依规依程序调整为安居房、租赁住房用地”及《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有关调控政策的通知》(琼建房〔2025〕191号)第一条第二款:“进一步盘活存量商服用地和商办用房,支持商服用地转型用于发展鼓励类产业,依法依程序调整为安居房、租赁住房等用地”,拟将B2-01-11地块中1.2241公顷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和1.7923公顷B2-01-12地块旅馆用地调整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安居房)。拟调整地块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
为保障该民生项目顺利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八条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对现行控规中的B2-01-11、B2-01-12地块规划条件进行修改。
二、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用地面积约3.0164公顷。
三、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5年施行)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1.所依据的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
2.国家和省重大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的;
3.村民、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提出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修改建议,组织编制机关认为确有必要修改的;
4.经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确需修改的;
5.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确需修改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2〕3号)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调整:(一)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整体修编的;(二)单元规划主导功能属性修改,或者单元规划各控制单元之间建设规模指标腾挪的;(三)规划其他用途的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以及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之间优化调整用地性质的(含用地性质比例);(四)规划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调整容积率、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的;(五)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四)《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21〕12号)二、严格规范规划调整审批(四)严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将规划调整分为重大调整、一般调整和技术修正。重大调整是指其他用途用地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之间调整,包括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情形。严格限制规划重大调整,对确需调整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采取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形成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应当经市县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对已委托下放给市县的事项以外的重要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规划重大调整的,除履行上述程序外,应由市县政府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查审批。
四、调整必要性论证分析
(一)落实相关政策,确保民生项目顺利推进
落实《关于盘活存量商服用地和商办用房的函》(琼自然资函〔2025〕215号)及《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有关调控政策的通知》(琼建房〔2025〕191号)中支持商服用地转型开发,依规依程序调整为安居房的要求,综合考虑本地住房存量及潜在住房需求,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
(二)项目与现行控规不符,难以推动项目建设。
由于项目范围内涉及行现控规B2-01-11地块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和B2-01-12地块旅馆用地,用地条件与项目需求不相符,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为保障该民生项目顺利推进,因此亟待启动项目用地规划条件调整来推动本项目的建设。
五、论证结论
基于相关政策支持商服用地转型开发,依规依程序调整为安居房,项目与现行控规用地条件不符,为保障该民生项目顺利推进,有必要对现行控规进行局部调整。
六、公示说明
为征求公众和相关权益人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及《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现按程序进行规划批前公示。
(一)公示时间:7天(2025年12月22日至2025年12月28日),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二)公示意见反馈方式:
1.现场公告:海榆中线与环城东路交汇处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楼大厅
2.电子邮箱请发送到:qzzrzyhghj@163.com
3.书面意见请邮寄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大楼),邮编572900
4.因网络空间有限,仅公示重点内容。如需详情,请咨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股。咨询电话:0898-86220036,联系人:唐女士。
七、主要图纸
01区位分析图

02用地规划图(调整前、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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