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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6556-4/2026-00009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琼中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5年12月31日 11:20
名  称: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琼中府办〔2025〕6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 133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 2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琼办发〔2018〕41 号)、《关于实施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建房〔2018〕251 号)、《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2)》《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落实有关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琼建房〔2024〕16 号)等文件精神,为建立完善高层次、青年等各类人才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二条 2018 年 5 月 13 日以后我县全职引进就业且实际工作地在我县的以下人才,适用本细则并纳入相应的住房保障: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 A、B、C 类高层次人才;

(二)50 周岁以下的海南自由贸易港 D 类和 E 类高层次人才,其中属于急需紧缺人才的,可放宽年龄限制;

(三)40 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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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35 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具有中级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五)经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决定或认定需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第三条 2018 年 3 月 31 日前已离开本省,并于 2018 年 5月 13 日后重返我省并在我县就业,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才,可列入本细则保障对象范围。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18年 5 月 13 日期间在本省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人员,不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

第四条 公务员(含聘任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

第三章 保障标准

第五条 免费租赁人才公寓及赠送产权。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条件全职引进的 A、B、C 类人才可申请人才公寓,每人限供一套。面积标准为:A 类人才一般不超过 200平方米,B 类人才一般不超过 180 平方米,C 类人才一般不超过 150 平方米。人才公寓 8 年免收租金,人才全职工作满 5 年由政府无偿赠与 80%产权,满 8 年无偿赠与 100%产权。人才在取得人才公寓完全产权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其中,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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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工作满 5 年未满 8 年取得 80%产权的,如需交易,可按与政府产权持有者协商一致的价格购买政府 20%产权后上市交易。筹集的人才公寓面积小于人才可享受面积上限标准的,根据我县实际可供应住房面积予以保障。

第六条 发放人才住房补贴,包括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人才购房补贴两种形式。对本细则第二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条件的人才,自行购买住房或自行租赁住房,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人才购房补贴或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原则上每季度集中申报 1 次,补贴最多累计发放 36 个月,期满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住房补贴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 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购房补贴前,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一)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在我县自行租房的人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

1.D 类人才 5000 元/月;

2.E 类人才 3000 元/月;

3.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2000 元/月;

4.本科毕业生 1500 元/月。

(二)发放购房补贴。对于 2018 年 5 月 13 日后(购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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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在我县新购买住宅(含新房和二手房,不含保障性住房),可申请购房补贴,购买住宅购房补贴标准为:

1.D 类人才 6 万元/年;

2.E 类人才 3.6 万元/年;

3.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2.4 万元/年;

4.本科毕业生 1.8 万元/年。

第七条 针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五款的人才,可根据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引才方案、引才协议或相关批复,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保障。

第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我县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按照就高原则,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或人才购房补贴。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九条 我县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引进的 A、B、C 类人才免费租赁的人才公寓由县人民政府安排县级财政资金购买,我县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和企业引进的 A、B、C 类人才租赁的人才公寓购买资金可参照本细则标准自行实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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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有突出贡献的 A、B、C 类人才,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也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享受 A、B、C 类人才住房保障。

第十条 我县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招录单位引进的人才申请人才住房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和企业人才申请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50%,余下 50%的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等情况适时发放。

第五章 申请程序及核准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才公寓。按照“提交申请—资格初审—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签订协议—供应公寓”的程序进行操作。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

所需材料:申请表;有效期内的人才认定证书;引才协议、聘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和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二)资格初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

(三)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审核的人员,由县住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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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确定人才公寓房源及购买资金。

(四)签约协议。落实房源后,申请对象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协议。

(五)供应公寓。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人才公寓交付申请人使用。

第十二条 申请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采取“个人申请—审核确认—网上公示—发放补贴”的程序进行操作。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海南省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引进人才住房补贴承诺书》(单位承诺书、个人承诺书)填写完善,由用人单位做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通过海南省政务服务网(琼中)“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申办”端口提交进行线上申报。用人单位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所需材料: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职称证书;引才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租房或购房备案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编制方案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公示情况材料;引进人才住房补贴承诺书(单位承诺书、个人承诺书)等材料。

(二)审核确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就业服务中心)收到线上申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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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上公示。通过审核的购(租)房补贴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就业服务中心)通过琼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四)发放补贴。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就业服务中心)向县财政局请款,待资金落实后为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购(租)房补贴。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各类人才享受住房政策实行动态管理,人才已离职或存在其他应当终止人才住房保障的情形,其用人单位和本人应及时告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就业服务中心),并配合相关单位作出以下处置:

(一)在我县服务未满 5 年离职的 A、B、C 类人才,已承租我县人才公寓的,应及时退出所住房屋。

(二)已不再满足申领住房补贴条件的人才,终止发放补贴。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发展局)负责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职称证书资格审核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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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住房保障资金纳入预算并拨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落实人才住房补贴审核、发放和动态管理以及技能证书核查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才公寓的筹集和日常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查人才是否注册登记市场主体和经营状态;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负责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核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琼中税务局负责核查人才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强化部门联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租赁补贴、购房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或实物住房外,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同时,将个人其相关情况列入个人诚信档案,由相关单位实施联合惩戒,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从严从重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内容及未尽事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发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就业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起施行,有效期 5年。2019 年 3 月 4 日起至本细则施行之日前,在我县资格审核

通过的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按照《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琼中府办〔2019〕9号)文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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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琼办发〔2018〕41 号)、《关于实施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建房〔2018〕251 号)、《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2)》《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落实有关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琼建房〔2024〕16 号)等文件精神,为建立完善高层次、青年等各类人才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二条 2018 年 5 月 13 日以后我县全职引进就业且实际工作地在我县的以下人才,适用本细则并纳入相应的住房保障: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 A、B、C 类高层次人才;

(二)50 周岁以下的海南自由贸易港 D 类和 E 类高层次人才,其中属于急需紧缺人才的,可放宽年龄限制;

(三)40 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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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35 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具有中级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五)经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决定或认定需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第三条 2018 年 3 月 31 日前已离开本省,并于 2018 年 5月 13 日后重返我省并在我县就业,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才,可列入本细则保障对象范围。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18年 5 月 13 日期间在本省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人员,不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

第四条 公务员(含聘任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

第三章 保障标准

第五条 免费租赁人才公寓及赠送产权。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条件全职引进的 A、B、C 类人才可申请人才公寓,每人限供一套。面积标准为:A 类人才一般不超过 200平方米,B 类人才一般不超过 180 平方米,C 类人才一般不超过 150 平方米。人才公寓 8 年免收租金,人才全职工作满 5 年由政府无偿赠与 80%产权,满 8 年无偿赠与 100%产权。人才在取得人才公寓完全产权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其中,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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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工作满 5 年未满 8 年取得 80%产权的,如需交易,可按与政府产权持有者协商一致的价格购买政府 20%产权后上市交易。筹集的人才公寓面积小于人才可享受面积上限标准的,根据我县实际可供应住房面积予以保障。

第六条 发放人才住房补贴,包括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人才购房补贴两种形式。对本细则第二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条件的人才,自行购买住房或自行租赁住房,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人才购房补贴或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原则上每季度集中申报 1 次,补贴最多累计发放 36 个月,期满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住房补贴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 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购房补贴前,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一)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在我县自行租房的人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

1.D 类人才 5000 元/月;

2.E 类人才 3000 元/月;

3.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2000 元/月;

4.本科毕业生 1500 元/月。

(二)发放购房补贴。对于 2018 年 5 月 13 日后(购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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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在我县新购买住宅(含新房和二手房,不含保障性住房),可申请购房补贴,购买住宅购房补贴标准为:

1.D 类人才 6 万元/年;

2.E 类人才 3.6 万元/年;

3.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2.4 万元/年;

4.本科毕业生 1.8 万元/年。

第七条 针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五款的人才,可根据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引才方案、引才协议或相关批复,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保障。

第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我县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按照就高原则,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或人才购房补贴。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九条 我县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引进的 A、B、C 类人才免费租赁的人才公寓由县人民政府安排县级财政资金购买,我县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和企业引进的 A、B、C 类人才租赁的人才公寓购买资金可参照本细则标准自行实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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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有突出贡献的 A、B、C 类人才,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也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享受 A、B、C 类人才住房保障。

第十条 我县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招录单位引进的人才申请人才住房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和企业人才申请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50%,余下 50%的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等情况适时发放。

第五章 申请程序及核准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才公寓。按照“提交申请—资格初审—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签订协议—供应公寓”的程序进行操作。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

所需材料:申请表;有效期内的人才认定证书;引才协议、聘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和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二)资格初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

(三)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审核的人员,由县住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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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确定人才公寓房源及购买资金。

(四)签约协议。落实房源后,申请对象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协议。

(五)供应公寓。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人才公寓交付申请人使用。

第十二条 申请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采取“个人申请—审核确认—网上公示—发放补贴”的程序进行操作。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海南省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引进人才住房补贴承诺书》(单位承诺书、个人承诺书)填写完善,由用人单位做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通过海南省政务服务网(琼中)“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申办”端口提交进行线上申报。用人单位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所需材料: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职称证书;引才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租房或购房备案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编制方案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公示情况材料;引进人才住房补贴承诺书(单位承诺书、个人承诺书)等材料。

(二)审核确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就业服务中心)收到线上申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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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上公示。通过审核的购(租)房补贴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就业服务中心)通过琼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四)发放补贴。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就业服务中心)向县财政局请款,待资金落实后为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购(租)房补贴。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各类人才享受住房政策实行动态管理,人才已离职或存在其他应当终止人才住房保障的情形,其用人单位和本人应及时告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就业服务中心),并配合相关单位作出以下处置:

(一)在我县服务未满 5 年离职的 A、B、C 类人才,已承租我县人才公寓的,应及时退出所住房屋。

(二)已不再满足申领住房补贴条件的人才,终止发放补贴。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发展局)负责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职称证书资格审核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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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住房保障资金纳入预算并拨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落实人才住房补贴审核、发放和动态管理以及技能证书核查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才公寓的筹集和日常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查人才是否注册登记市场主体和经营状态;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负责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核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琼中税务局负责核查人才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强化部门联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租赁补贴、购房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或实物住房外,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同时,将个人其相关情况列入个人诚信档案,由相关单位实施联合惩戒,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从严从重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内容及未尽事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发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就业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起施行,有效期 5年。2019 年 3 月 4 日起至本细则施行之日前,在我县资格审核

通过的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按照《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琼中府办〔2019〕9号)文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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