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06
答:【政策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经营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从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2020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明确“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2020年7月,海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
4.2020年9月,海南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争议协调办法》(琼税发〔2020〕79号),对企业申报享受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式和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明确。
5.2021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在国家现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产业目录基础上,海南自贸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143项。
6.2021年3月,海南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对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适用条件】
1.海南自贸港2025年全岛封关前后企业所得税政策有何不同?
2025年前,仅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5年后,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负面清单行业之外的所有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2025年前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有哪些?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1年1月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以目录所列产业项目为判定依据,并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适时对目录进行修订。目录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目前,内资方面,2019年版全国的鼓励类产业是821项,海南在享受这821项的同时,另外增加143项。外资方面,2020年版外商鼓励类产业目录,全国480项,海南全部享受,还额外增加50项。
3.2025年前哪些企业可以享受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是什么?
企业享受此项政策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贸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贸港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2.实质性运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贸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3.鼓励类产业企业。企业的主营业务须属于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列举的产业项目,且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
4.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法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申报采取以下方式:
企业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自行申报税收优惠并根据要求留存备查资料。
5.判定企业是否实质性运营的标准有哪些?
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明确:
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在自贸港,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对于仅在自贸港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任一项不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注册在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6.企业如何判定自己是否是鼓励类产业企业?
企业的主营业务须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所列举的产业项目,且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
7.企业与税务机关在判定是否为鼓励类产业企业方面存在争议的该如何处理?
根据《省税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琼税发〔2020〕79号):
1.税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申报享受鼓励类产业优惠的企业不符合要求的,应与企业充分协商,企业不认可税务机关意见的,税务机关将争议事项上报至海南省税务局,省税务局收到争议事项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确认工作并将结果告知纳税人。
3.涉及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争议事项,由海南省税务局先行判断,能够界定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税务部门与企业就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出现争议且省税务局难以界定时,由海南省税务局提交海南省发展改革委界定并出具意见。
8.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如何享受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明确,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进一步明确,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仅将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设在自贸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设在自贸港以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9.2025年前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起止时间如何界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明确,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10.企业如何办理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税务局直接办理。
①进入海南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
②季度预缴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在A200000表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相应选择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填写本年累计优惠金额。
③年度汇算清缴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第28.3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本年优惠金额。
【操作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申报采取以下方式:
企业申请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自行申报税收优惠并根据要求留存备查资料。
【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执行。
涉及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争议事项,省税务局应对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先行判断,能够界定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税务部门与企业就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出现争议且省税务局难以界定时,由省税务局提交海南省发展改革委界定并出具意见。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