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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享受原辅料“零关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2/05/20

    【政策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2025年前,对岛内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2020年11月1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明确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清单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包括椰子等农产品、煤炭等资源性产品、二甲苯等化工品及光纤纤维预制棒等原辅料,以及飞机、其他航空器和船舶维修零部件等共计169项8位税号商品。

3.2020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明确“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督,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等管理制度。

4.2021年12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9号),明确增加鲜木薯、氯乙烯、航空发动机零件等187项商品至海南自贸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至此,海南自贸港“零关税”原辅料商品增至356项。

适用条件

1.哪些企业可享受该政策?

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贸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的企业。

2.哪些原辅料可享受“零关税”进口?

①《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所附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9号)所附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补增清单》中列明的共356项8位税目商品。

②清单内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3.对适用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零部件管理要求有哪些?

应当用于航空器、船舶的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①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②用于维修以海南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③用于维修在海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4.对“零关税”原辅料及其加工制造的货物处置要求有哪些?

①“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岛的,应经批准及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

②直接出口的,无需补缴税款,按照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操作流程

1.申报“零关税”原辅料进口通关手续

企业在设立专用电子账册后,便可向海关办理“零关税”原辅料进口手续。具体为在“单一窗口”一次录入相关申报信息,填报核注清单+报关单(备案清单)。

2.特殊填报要求

①监管方式:“零关税”原辅料进口、制成品出口、内销等时,监管方式按照“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代码0715)及相关监管方式申报。

②征免性质:“零关税”原辅料进口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免性质填报“零关税原辅料”(代码591);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免性质填报“原辅料部分征税”(代码592)。

③分开申报:企业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当对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零关税”原辅料与其他“零关税”原辅料分开申报。

实施效果

截至2021年底,海关累计办理300余票“零关税”原辅料进口通关手续,货值34.4亿元,减免税款超4.68亿元。

注意事项

1.依法接受海关监管。进口“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经海关批准并办理补缴税款等相关手续。以“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的,需补缴其对应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自主备案,自主核定。企业开展“零关税”原辅料业务,可以自主备案电子账册商品信息,自主核定耗用情况,并向海关如实申报,办理核销手续,自主缴纳税款。企业对自主核报数据情况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全程跟踪。开展“零关税”原辅料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零关税”原辅料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