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13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土地资产优化配置和新型工业化发展,杜绝土地低效利用、圈地、囤地、闲置等现象发生,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源发〔1999〕222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中部(琼中)绿色产业园区规划范围内工业用地。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是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将一定期限内的工业用地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进行开发利用,租赁期满并达到约定条件的,由土地使用者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租赁土地按协议方式直接办理一定年限的土地出让手续的供地方式。
第三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海南中部(琼中)绿色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产业园区管委会”)共同负责我县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管理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县环境资源保护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审计局、琼中国税局、琼中地税局等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的投入、产出、税收等情况进行确认审计并负责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县财政局、县物价局等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租金标准、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采取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应按照资源有偿原则,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承租方、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六条工业用地采取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地的,租赁年限一般为3年,最高不超过5年。出让年限按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减去先期租赁年限确定。
第七条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海南中部(琼中)绿色产业园区规划范围内工业用地按片区进行评估,确定出让估价结果。年租金为出让估价结果的年平均值。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拟供地块的出让估价结果和产业政策等因素,确定土地先租赁出后让的拟供应标底或底价,并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租赁期满转出让时应缴纳的协议价款等于成交价减去已缴纳的租金(不含滞纳金、违约金等)。
第八条 招拍挂确定土地使用者后,土地使用者持成交确认书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第九条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使用者名称;
(二)土地出租者名称;
(三)土地的位置和面积;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和其他使用条件;
(五)租赁期限;
(六)租金标准及其调整约定;
(七)租金的支付日期、方式;
(八)土地交付时间;
(九)投入、产出、税收等相关条件;
(十)租赁合同生效时间;
(十一)租赁期满未达到约定条件的,解除租赁合同;
(十二)合同的终止约定(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式等);
(十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四)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及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土地使用者交付土地;土地使用者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租金。土地使用者不得转租,不得改变生产经营者及生产经营内容。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者申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届满3个月前提出。土地使用者达到合同约定的投入、产出、税收等相关条件,并申请办理国有土地出让的,经产业园区管委会、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价款,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规划证明等有关材料,申请变更登记手续,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三条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租赁期限届满前不得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收回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土地,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合理补偿。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土地使用者,并说明理由,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土地使用者申请提前终止或者到期终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须提前6个月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终止合同,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
第十五条土地租金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缴,收入部分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部分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