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服务工作,规范招商引资工作程序,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我县的招商引资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县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对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重点方向是生态旅游业、绿色生态农业、物流商贸业、特色农副产品加工业、南药深加工、生物科技、节能环保、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及以上领域的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等总部经济项目。
第三条 对核准进入我县的投资项目,工业企业原则上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80万元(含地价,下同),旅游酒店服务业每亩不低于2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法》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条 全县上下牢固树立“抓项目、扩投资、促发展”的理念,建立“上下联合、全民招商、奖罚分明”的招商引资工作新机制,按照“统分结合、各司其职、动态管理、宽进严出”的原则,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的策划、引进、审核、管理、服务、落地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 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全县招商引资项目洽谈、签约、落地、建设、投产、服务等工作的议事领导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全县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办公室。
第六条 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各乡镇、县直单位为招商引资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和管理范围内的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进、跟踪、协调及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主要单位职责:
县招商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负责策划、组织、牵头和协调全县的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协助组织与招商引资有关的经贸洽谈活动;研究制定工作措施,管理招商引资项目库,制定实施招商引资中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跟踪、协调、服务招商引资项目,检查、督办、考核责任单位推进招商引资项目情况等。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权限范围内项目的立项审批或审核转报外商直接投资项目。
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对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及时为投资方出具用地预审意见书。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企业,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保证项目及时开工建设。负责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报)批及监督管理。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项目建设的防震、防空、建筑节能等施工报建的审批,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及房地产服务工作。
县规划局:提供规划咨询服务,预审项目的初步选址,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琼中工商局:负责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招商引资工作按照规范化工作流程进行,主要工作节点为:项目引进→项目登记→项目预审→项目入库→项目审查→框架协议→行政审批→正式协议→开发建设(详见流程图)。
第九条 项目引进。县招商办、乡镇、县直单位、企业个人均可成为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人,鼓励全民参与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工作,企业个人引进人要及时将引进项目报县招商办进行登记,乡镇及县直单位作为责任单位,在引进项目的同时,做好初审工作后报县招商办登记,不得在引进环节停滞扣留招商引资项目。
第十条 项目登记。县招商办及时受理引进人提交的招商引资项目登记,项目登记需提供材料如下:
(一)项目申请书;
(二)企业简介;
(三)项目建议书;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章);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六)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盖章);
(七)资信证明(银行文书);
(八)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一条 项目入库。招商引资项目实行“统一入库、滚动管理”的原则。县招商办是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库的管理部门,登记材料齐全即纳入招商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招商引资项目申报所在行业的情况,确定项目责任单位,项目的预审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项目责任单位对项目投资主体的投资实力、业绩、社会信誉以及拟投资项目的产业政策、真实性、可行性等进行的初步调研考察,必要时还要进行实地考察。任单位要在半个月内完成预审工作,在此基础上形成预审意见书,并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预审意见书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申报理由、项目优势分析、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否同意项目建设、下一步推进项目建设的建议等,责任单位对出具的预审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框架协议。如同意项目建设的,由责任单位起草项目框架协议书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框架协议签订后,责任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投资者完成企业注册(责任单位:琼中工商局)、项目立项(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规划选址(责任单位: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规划局)、规划可研编制(责任单位:县规划局)、环境评价(责任单位: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等相关行政服务及审批工作。在行政服务和审批过程中要做到“重商、亲商、爱商、富商”,营造优质高效的投资服务环境,做好协调服务的同时要确实把握项目的重要性、可行性、经济性、生态性和贡献性。
第十五条 正式协议。行政审批完成并经县规划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起草正式协议,一亿元以下的项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一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再报县委常委会审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的招商引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由县人民政府或指定的责任单位与项目投资方签约合同,并将正式签约文本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招商引资项目签约仪式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举办开工庆典仪式的由项目投资方负责。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招商引资企业按照正式协议约定的事项,进入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建设阶段。
第四章 项目推进和服务
第十七条 县内各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社会各界应积极宣传推介琼中的投资环境、政策导向、服务承诺、招商引资成果,营造优良的投资发展环境。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采取外出推介与本地招商相结合,专题推介与举办节庆活动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制定年度招商推介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县招商办负责招商引资信息的搜集、整理、发布工作。根据全县招商引资的工作重点,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以推介会、座谈会、联谊会、媒体网络平台、节庆活动等多形式多渠道搜集各类商务投资信息。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实行月报制度。各责任单位在项目落地后,要按照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招商办)的要求报送项目建设信息,并对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招商办)负责将信息汇总后上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正式签约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安排专人协助投资方办理相关手续。涉及项目审批的县各职能部门,要按时办结审批事项,涉及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事项,要做好协调工作。正式签约的项目属于省县重点项目的,按照《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有招商项目均由责任单位、县招商办全程跟踪服务,确保招商引资项目按期履约、尽快投资达产。
第二十条 责任单位、县招商办及县金融部门要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鼓励企业以专利技术、企业债券、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内部融资等方式解决发展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并落实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并联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和提高行政服务效能。项目责任单位和县招商办要全程提供“管家式”服务,具体工作按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二条 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惩罚,奖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招商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