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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融资奖励奖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2

中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扶持小微企业

发展融资奖励奖补办法的通知

琼中办发[2022]49号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属企事业各单位,省驻琼中各单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融资奖励奖补办法》已经2022年县委常委会第36次会议、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2日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融资

奖励奖补办法

为进一步缓解我县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做大做强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金融扶持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的若干措施》《海南省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措施》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小微企业融资发展奖励

一、奖励对象

在琼中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同时满足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的,可自行选择其一奖励)。

二、奖励条件

申请融资发展奖励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项目在本县域内。

(二)贷款项目属于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的海南四大主导产业,或符合琼中产业发展规划的其他产业。

(三)贷款必须用于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

(四)申请机构必须依法经营。

(五)申请机构须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还清本息。

三、奖励标准

每个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每年享受政府奖励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2年,第一年奖励标准按贷款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计算(即奖励金额等于贷款金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30%),第二年按实付利息的20%计算。

四、经办机构

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

五、申报程序

(一)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完成办理贷款手续后,在20个工作日内,由经办金融机构报县政府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备案(包括报送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凭证复印件等材料)。

(二)经县政府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和企业行业部门审核,由县政府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对经办金融机构和贷款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反馈意见,明确该笔贷款是否符合政府的奖励条件。

(三)借款人须按贷款合同按期还清本息后,向县政府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申请奖励金,申请报告要有经办金融机构意见,并附还清本息凭证。

(四)经县政府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审核后拨付给借款人。

第二章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

一、奖补对象

在琼中县域内实际开展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或开展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业金融机构。

二、奖补条件

(一)申请降费奖补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财务管理规范,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或依法开展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业金融机构。

2.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备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清收能力,账务处理清晰、业务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针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处理机制。

3.近3年未发生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

(二)申请降费奖补的融资担保业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贷款主体为在琼中县内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2.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

3.单户授信5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贷款担保项目,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含普惠型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小微企业主贷款)担保项目。

4.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且未直接或间接额外收取其他费用;其他机构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2%,且未直接或间接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5.受保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的贷款用途应属于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的海南四大主导产业,或符合琼中产业发展规划的其他产业。

6.申请补贴的担保项目未享受其他县级及以上融资担保奖补资金支持。

三、奖补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按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补贴。

四、申报程序

每年2月底前,融资担保机构向县政府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琼中支行、县银保监组报送上年度担保费补贴和绩效奖补申请材料,由县政府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县银保监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奖补金拨付至申请奖补机构,逾期未报送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奖补

一、奖补对象

各银行类金融机构。

二、奖补条件

(一)奖补范围

以当年小微企业的贷款发放额(含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小微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为奖补范围。

(二)具体条件

申请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奖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贷款期限为一年期及以上。

2.贷款利率不高于本行上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

3.上述贷款当年累放额不低于1000万元(不含贴现)。

4.贷款用途应属于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的海南四大主导产业,或符合琼中产业发展规划的其他产业。

三、奖补标准

对满足奖补具体条件的贷款,按照不超过贷款额1‰的标准给予奖补。

四、申报程序

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积极谋划,明确此项工作的具体部门及负责人,确保申报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奖补工作顺利实施。

(一)项目申报

每年11月30日前,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负责筛选核查本行上年度符合贷款利率奖补条件的贷款业务,提交申请报告,填报申请表,出具承诺书,对所提供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将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材料统一报县政府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琼中支行、县银保监组。

(二)项目审核

每年12月10日前,县政府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琼中支行、县银保监组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各行所报数据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三)拨付奖补资金

根据核查报告,县政府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负责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奖励奖补资金来源及监督管理

一、奖励奖补资金来源

小微企业融资发展奖励资金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及相关经费由县政府列入当年财政预算,预算资金200万元,用完则止。

二、监督管理

(一)申请机构需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自觉接受财政及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如有虚报、瞒报或者重复申报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县纪委监委、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本办法有效实施。

第五章 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政府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融资奖励意见(修订)>的通知》(琼中办发〔2018〕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