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12
问:如何理解和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2020年6月23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提出,(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3.2020年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提出,通知第二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包括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以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4.2021年3月1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14号)规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本目录执行。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本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执行。
问:如何理解和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1.哪些企业可享受该政策?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且主营业务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项目的企业,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增”投资的时间: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
属于鼓励类目录:《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满足哪些投资形式可以享受该政策?
满足境外直接投资的形式:《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列举了4种形式:一是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二是境外投资新设企业;三是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四是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3.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境外所得范围: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免税条件: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问:如何理解和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答:1.备案或者核准境外投资企业:
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和省级商务部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施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2.备案管理流程:
(1)发改委立项:企业首次立项应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登录,核准申报向发改委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待发改委核准或备案后在“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提交《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变更备案》,接到备案通过后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2)商务部审批发证:企业首次审批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注册,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应用,办理事项:资格类,境外投资管理(无纸化版)提交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接到备案通过后在“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提交《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到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汇管理局备案:目前海南自由贸易港备案由银行收集资料进行备案跟付汇。
3.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企业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说明。
4.如何计算:
(1)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海南A公司成立于2018年,并当年度持有一家境外公司10%的股权,2020年1月追加投资后持股比例达到30%,2021年境外公司按照30%持股比例分回3000万利润,那么只有3000÷30%×(30%-10%)=2000万,能享受新增境外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A公司是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一家高新技术企业,A公司2021年5月在香港投资设立一家持股100%的B公司,B公司又在深圳投资设立一家持股100%的C公司。那么A公司对B公司的境外投资所得免税,香港的B公司取得来自于深圳C公司的股息无需在香港缴纳利得税(即实际税负为0),但由于香港地区的利得税法定税率为16.5%,海南A公司从香港B公司取得的新增投资股息收入应可享受境外投资所得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