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30
答:一、政策依据的是: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2.2020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三条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 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 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二、适用条件:
1.政策执行时间是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
3.2020年1月1日起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或无形资产。
3.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4.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三、操作流程:
企业享受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的税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无需履行备案手续。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和年度申报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栏次即可享受优惠。
四、注意事项:
企业选用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加速折旧(摊销)只是递延纳税,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规划,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