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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关于推进金融业发展和鼓励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13


为加快全县金融业创新发展,健全金融体系,鼓励海南中部琼中绿色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推进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打造海南中部金融服务中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实体经济、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琼府〔2015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推动金融业发展

(一)开办奖励

对于在县域内引进或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含总部、地区总部、

分支机构享受以下优惠:

1.总部奖励县域内新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区域性总部或区域性结算中心(包括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分支机构奖励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含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基金、金融租赁、资产管理、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等)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新增营业网点奖励已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在县域内每增加一个标准物理营业网点,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办公用房补贴

1)对在我县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含)以上,优先纳入我县土地供应计划。

2)对在我县租赁办公用房的,县财政给予连续3年的全额租金补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

5.金融机构高管奖励连续聘用三年以上的金融机构高管(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原则上每家机构不超过五人)经县金融办认定后,自到我县任职之日起三年内每年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年薪资收入总额

奖励

20万元(含)-30万元(不含)

2.5万元

30万元(含)-50万元(不含)

5万元

50万元(含)-65万元(不含)

10万元

65万元(含)-80万元(不含)

15万元

80万元(含)-90万元(不含)

20万元

90万元(含)以上

25万元








(二)金融机构经营奖励。

1.经营奖励在我县依法合规经营的金融机构按照其投放于琼中县域内的资金可享受为期五年的经营奖励,奖励方式如下:

1)银行机构年度营业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奖励金额=贷款季度平均余额×0.02‰+当年新增贷款额×0.2‰+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量×60%。年内新设银行不考核当年贷款余额。

2)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奖励金额=贷款季度平均余额×0.02‰+当年新增贷款额×0.2‰+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量×60%

3)其他金融机构年度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奖励金额=当年新发生融资(担保)总额×0.3‰+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量×50%

2.金融扶贫补贴

1)以县财政出资引导并吸纳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我县扶贫项目、特色产业开发。县政府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2)对用于我县扶贫项目、特色产业开发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县财政每年按基金总额的0.5%给予基金管理机构补贴。

3)探索期货+保险模式降低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农民增收,对于购买农业生产保险的农户予以一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4)对金融机构年度新增贷款用于我县项目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给予1‰的补贴。

5)充分利用扶贫再贷款政策,鼓励中国展银琼中县支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琼中县支行、琼中长江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台两权抵押贷款产品。

二、鼓励企业上市

(一)企业上市筹备扶持对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在我县且经过培育辅导能够达到上市条件的企业,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或相关部门向县金融办推荐,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专人负责、动态管理;已具备上市条件,通过变更注册地在产业园区上市的企业,直接纳入后备企业资源库,优先支持其上市。

1.已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的,在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县财政给予20万元补贴。

2.金融、税收政策扶持

1)县发委、县财政局、县科学技术与业信息化局、县扶贫办、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渔业局等部门在申报预算内基建投资及争取国家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工业(农业)结构调整、中小企业发展和扶持企业自主创新等政策性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给予优先安排。

2)优先适用资本市场绿色通道。对于符合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我县且开展生产经营满三年、缴纳所得税满三年的企业,或者注册地在我县、最近一年在我县缴纳所得税不低于2000万元且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不变更注册地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对注册地在我县的企业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挂政策,减免挂牌初费。对注册地在我县的企业发行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的,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企业上市后,开展并购重组的,协调证监会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加快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并购重组项目,重点支持,协调加快审核。

3)优先获得银行信贷支持。县有关部门积极向银行推荐上市后备企业项目,引导信贷资金支持发展;上市后备企业兼并关联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时,商业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和自身权限对被重组企业的贷款在即将到期前可给予适当展期,或协调政府融资平台担保给予过桥贷款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投资公司等中小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开展以上市后备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质押)贷款等业务

4)优先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支持。上市企业因上市补缴相关税费而造成流动性资金紧张的,在协调缓交基础上,政府参股的产业投资基金或政府控股融资平台担保,优先安排流动性资金支持。

5)股份制改造重组税收优惠。股份制改造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相关部门要开通企业上市绿色通道,为企业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股份制改造后主要股东、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不发生改变的,对符合国家有关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免收交易手续费及契税。

6)兼并重组税收扶持政策。股份制改造企业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海南省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企业所得税按照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7)缓免缴相关税费。企业因股份制改造而需要补缴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延期缴纳。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用水权、用电权、用气(热)权及其他无形资产过户,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局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和支持股份制改造完成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制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生产经营奖励

1.已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根据企业不同项目参照《海南中部(琼中)绿色产业园投资优惠奖励政策》(琼中府办〔201521号)享受投资与产值奖励。

2.已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根据企业所解决的就业岗位,县财政在企业员工住宿、用工培训等方面予以一定扶持。

(三)企业上市奖励

1.境外上市奖励产业园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境外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欧洲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德国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境内上市奖励产业园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国内挂牌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奖励300万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奖励180万元,创业板上市的奖励15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上市的奖励130万元;海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新四板)上市企业奖励30万元

3.上市融资奖励对于我县登记注册的企业上市成功后,上市融资规模达10亿元及以上的且50%以上投资用于琼中县内项目,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上市规模达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且50%的资金用于用于琼中县内项目,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此项奖励由企业自行分配。

三、其他事项

(一)县金融办要积极主动靠前为金融类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从业牌照提供服务

(二)县金融办要积极牵线搭桥,促进金融机构与产业园区企业搭建融资平台,为企业申请银行融资提供服务积极争取国家、省对我县金融业发展和企业上市的专项政策扶持。

(三)入驻我县符合《琼中县人才引进和使用暂行办法》(琼中办发〔201079号)人才标准金融机构、已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企业的高管,可按相关规定享受户口、住房等方面的政策优惠

(四)本实施意见中有关奖励期限届满后是否继续奖励由县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五)本实施意见由县金融办、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