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快推进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储备,提升项目策划生成质量和效率,增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意识,我县制定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琼府〔2019〕28号)等文件。
二、项目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央、省、县财政预算内各类建设资金(含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资金、转让和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及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三、储备库项目管理
(一)储备库项目实行按季度申报制度。每季度初由项目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集中报送谋划项目。前期核实符合建设条件的谋划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汇总后报县政府专题会进行审核。
(二)经县政府专题会审核通过的谋划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经行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纳入项目储备库。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先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报县政府专题会研究通过后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 项目纳入储备库后,项目用地涉及土地、房屋征收和青苗补偿的,牵头部门根据征地方案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征收工作,并做好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林地审批、环评等工作。进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其相应的前期费用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从项目前期经费中统筹安排。
(四)储备库项目资金落实,并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获得批准的,可转出储备库,正式进入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未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储备库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财政资金安排情况,对储备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储备库项目在3年内无法出库,自动退出储备库。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未尽事宜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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