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本县电动两轮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我县制定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电动两轮车,是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等电动两轮车。
禁止在本县销售不符合《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以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
对于在《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办理过渡期临时号牌,并按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未登记领取过渡期临时号牌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办理临时号牌后实行过渡期限管理,过渡期限自实施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截止。
过渡期限届满后,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否则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三、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未尽事宜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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