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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琼中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食品经营许可及监管工作的指导 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1-22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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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琼中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食品经营许可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现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食品经营许可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营商环境示范市县创建要求。《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关于印发海南省开展营商环境示范市县(园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营商商〔2022〕11号)要求琼中县探索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食品经营许可。在保障食品安全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经充分研究论

证和开展风险评估,对自动制售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新业态的经营者发放食品经营许可或办理食品经营备案。

(二)改革需要。在没有相应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县行政审批部门和县市场监管部门无法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开展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备案)。《琼中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食品经营许可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后,有效解决我县食品自动售货设备、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新业态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及监管工作难题。

(三)《指导意见》的制定依据。《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意见的措施〉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228号)《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关于印发海南省开展营商环境示范市县(园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营商商〔2022〕11号)等文件。

二、重点内容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食品经营许可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包括适用范围、职责分工、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现场核查、风险评估、安全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七个部分,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明确使用食品自动售货设备经营食品、使用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经营食品和无人售货商店经营食品三种经营行为的定义。

1.使用食品自动售货设备经营食品。使用食品自动售货设备经营食品是指在通过无人值守的自动售货设备现场销售食品的经营行为。利用食品自动售货设备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意见的措施〉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228号)相关规定,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2.使用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经营食品。使用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经营食品是指通过无人值守的自动设备现场制作销售食品(如果汁、咖啡、冰淇淋、热餐等现制商品)的经营行为,不包括对具有生产许可资质的预包装或散装食品进行简单复热的经营活动。同一台自动机器设备同时具备食品现制现售和食品销售功能的,按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管理。

3.无人售货商店经营食品。无人售货商店经营食品是指在不存在人工干预的情况下,售货商店采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全自动完成商品销售过程的经营行为。无人售货商店应根据其拟开展的食品经营活动,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食药监食通〔2015〕34号)相关规定,确定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按“一店一证”原则,在行政审批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二)职责分工。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各自职责。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利用食品自动售货设备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无人售货商店”的食品经营者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实行“多证合一”管理;负责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食品的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定、业务指导和牵头组织风险评估;负责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食品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2.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做好利用自动设备制售、销售食品(除仅销售预包装)、无人售货商店(除仅销售预包装)等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

(三)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明确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食品经营备案的情形和申请材料和注意事项。

1.食品经营许可。“利用食品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除预包装食品外的食品销售活动”“利用食品自动制售设备从事食品制售活动”“从事除预包装食品外的食品销售活动的无人售货商店”的食品经营者由行政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者首次申请、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变更、延续所需材料;

(2)自动售货、制售设备设置点信息表。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食品经营备案。“利用食品自动售货设备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无人售货商店”的食品经营者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四)现场核查。明确经营场所检查和检查机器设备实际运行情况的核查标准和流程。

1.经营场所检查。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原料贮存场所、前端加工场所、设备设施清洗消毒场所、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摆放场所等实施现场核查是否符合规范,是否与提交资料一致。

2.检查机器设备实际运行情况。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联合检查机器设备实际运行情况,由经营者现场介绍设备概况及自动制售工艺流程;现场演示制作审查成品是否与书面介绍的工艺流程、温度等关键数据一致,以及设备是否密闭能有效防蝇防鼠防虫等。现场审查人员根据具体审查项目开展审查。

(五)风险评估。明确需要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的情形、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的所需材料和风险评估工作实施部门

“利用食品自动制售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经营者首次申请、变更、延续食品自动制售经营项目,以及增加自动制售设备类型或型号的,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风险评估材料。

(六)安全要求。明确自动售货、制售设备设置要求和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内容一是加强对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二是加强对经营者食品原料仓储、前端加工场所和设备清洗、消毒场所检查;三是加强对机器设备的监督检查。

四、《管理规定》的主要解决了什么问题?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根据新形势、新经济、新业态的变化,在保障食品安全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在充分研究论证和开展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率先探索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经营许可。通过风险评估、“线上线下一体化”智慧监管模式,创新优化管理机制,升级完善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准入标准。制定《杭州市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健全法律保障,提高监管效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嫁接的“杭州经验”,大力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企业取得食品经验许可证后,在全市范围内布点设备,不需要重新许,获得“一证多址”“一照多址”的体验效果。

五、《管理规定》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

1.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由食品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许可;跨县(市、区)投放设备的,实施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自动售货设备相关信息抄告摆放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公示经营主体信息。申请人对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现场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进行承诺并及时在设备上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摆放的设备数量、摆放位置、增设、撤销等信息进行备案。

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新业态、新工艺、新技术,应由市局食品流通监管处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办法另行制定。负责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食品经营许可要求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依法对新业态、新工艺、新技术等实施许可。

4.确定风险评估要点。对具有制作过程的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重点把握自动售货设备摆放点选址、设备出厂合规性相关证明(如设备性能符合电器安全检测合格证明、材质的安全性证明等)、根据自动售货的特殊性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备清洗消毒措施和操作规程、加工用水、设置场所的环境卫生以及防蝇防虫设施等食品安全关键点风险控制。

5.规范许可备案要求。一是规范A类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申领食品经营许可的许可机关、申请材料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申请材料、标准要求、评估流程等内容。二是规范自动售货设备型号、数量、设置点详细地址等内容实施信息报告制。三是规范B类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备案及自动售货设备型号、数量、设置点详细地址等内容实施信息报告制。

6.规范食品安全要求。一是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是自动售货经营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三是自动售货经营者应当对自动售货设备数字化在线管理,注册使用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7.规范监督检查重点。规定自动售货经营者营业执照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自动售货经营者列入监督检查计划,加强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督促落实主体自查报告制度以及重点检查内容。

六、如何办理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制售经营许可?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者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简单加工制作并销售的,需要向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变更、延续所需材料;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3.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信息表。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申请材料、标准要求、评估流程等内容,详见《杭州市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制售食品安全风险指导意见》,详情咨询营业执照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范围?

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简单加工制作并销售的A类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以及其他自动售货设备存在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新业态、新工艺、新技术的可以参照适用。

食品经营者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审查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和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并书面报送市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原则上由市局食品流通监管处组织实施。

八、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杭州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申请表;

2.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3.风险管控方案,包括原料的合格证明、纸杯等耗材的合格证明,设备出厂合规性相关证明,加工制作流程和操作规程,设备清洁消毒措施,加工用水标准,设备内部环境卫生和成品的微生物指标检测报告,运营模式及其他风险管控方案等。

九、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流程?

1.食品经营者向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申请。

2.申请材料齐全后报市局食品流通监管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3.风险评估采用专家评审方式开展。必要时专家评审组可采取询问、现场演示、考察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经营者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实施评审后,对本次风险评估出具“食品安全风险评审报告”,并给予“通过”、“不通过”或“整改后通过”的意见。

十、如何办理自动售货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根据《关于落实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要求并实行“多证合一”管理的通知》(浙市监食通〔2021〕3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者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全程网办”专栏中的“我要开办企业”,进入设立登记流程,按要求完成“多证合一”下的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

十一、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信息备案有哪些要求?

自动售货设备型号、数量、设置点详细地址等内容实施信息报告制,由许可或备案机关将自动售货设备相关信息及时抄告设备设置点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际设置的自动售货设备类别和型号应当与备案过的自动售货设备类别和型号一致。

十二、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信息变更有哪些要求?

A类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增设或撤销自动售货设备、变更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位置的,应当自调整、增设或撤销、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设备设置点信息变更,许可机关应及时将信息变更情况抄告设备设置点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B类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增设或撤销、变更预包装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位置的,应当自增设或撤销、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息变更。备案机关应及时将信息变更情况抄告设备设置点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除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管理规定》中还提出哪些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食品经营场所、人员、管理制度等要求以及食品标签标识所注明的贮藏条件;

2.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不宜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的食品;

3.自动售货设备(含存放一次性餐具设施)应保证足够密闭并能够有效防止老鼠、蟑螂、苍蝇等有害生物侵入,食品销售区、储藏区、样品展示区之间应当物理分隔;

4.自动售货设备应保持整洁,避免日晒雨淋,并与污染源保持必要的距离;

5.自动售货设备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设备编码、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及联系电话、设备设置点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6.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简单加工制作并销售的,还应当具有内嵌式加工用水净化装置并定期检查,根据净化效果及时更换装置或滤芯等部件。采购纯净水代替加工用水净化装置的,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7.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简单加工制作并销售的,还应当具有自动清洗消毒功能,内部定期清洗消毒。每年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自动清洗消毒效果评价,鼓励食品经营主体及时向社会公开自动清洗消毒效果评价报告和加工用水净化装置更换信息。

十四、《管理规定》中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应当如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建立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记录,对所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对自动售货设备进行不间断远程视频监控,并确保在有效监控范围内。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应当对自动售货设备数字化在线管理,实现临近保质期食品(食品原料)在线预警和紧急停止销售。

注册并使用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简称“浙食链”),在平台上如实录入食品(含食品原材料)的索证索票、食品安全监测报告等相关信息。并在自动售货设备上公示“浙食链”二维码,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情权。

十五、《管理规定》中对监督检查作了哪些重要规定?

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列入监督检查计划,加强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督促落实主体自查报告制度。

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简单加工制作并销售的原材料和成品监督抽检,每年均不得少于1次;对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监督抽检,每年不得少于1次。

如因同一问题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涉及两个以上区县的,统一由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十六、《管理规定》中重点检查内容有哪些?

1.是否建立完善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自动售货设备内部管道、容器清洗消毒制度,定期清理临近保质期食品制度,销毁变质过期食品制度等食品安全制度,以及设备发生故障后停售食品的应急预案等;

2.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的索证索票记录,原辅料需冷链运输的相关物流配送记录;

3.设备设置地点、设备类型和型号等是否与许可或备案信息一致;

4.设备温度控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5.加工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是否在设备显著位置公示证照信息、设备编码、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且标记标识不易脱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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