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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规划许可审批制度改革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3-11-16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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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规划许可审批制度改革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规划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共7条,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方案提出海南省在土地利用方面“探索规划许可替代转用许可”;2023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2023年支持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自然资办函〔2023〕952号),明确支持海南省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与土地制度集成创新的有关探索;海南省委省政府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纳入海南省第一批开展垦地融合推进垦区民生改善试点县,通过改革创新和实践示范破解垦地融合发展难题。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优化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探索开展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规划许可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二、主要内容

通过“带位置谋划项目”、扩大部分类型项目“不征不转”适用面积、“规划替代转用”等方法,优化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一)坚持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引领作用。明确了坚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引领作用,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的依据并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坚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以及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的法定依据。坚持村庄规划、垦区居民点详细规划全覆盖,分级分类管控治理。

(二)坚持“带位置”谋划项目。提出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项目建设单位要会同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充分运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等应用管理平台,“带位置”谋划项目,对项目落地涉及的要素提前综合研判,坚决避免出现因项目谋划不充分导致项目无法落地的情况。对有用地需求的政府投资类项目,但缺乏矢量数据、没有“带位置”谋划的项目,项目审批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审批,不得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高效推进项目用地前期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依法需要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拟定起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方案,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完成或并行开展。在提前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前提下,征收土地预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并行发布,但公告时间不得少于法定时限。告知听证等前期事项可并行开展。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地评价、使用林地审核等前期工作同步开展。

(四)探索实施规划许可替代转用许可。对符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详细规划,位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镇开发边界内,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一)、(二)、(三)、(四)公共利益情形的,对建设占用现状用途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在已办理林地占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完成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回)、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落实各项税费等手续的前提下,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五)推进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拿证”。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提前开展权籍调查相关工作,在申请土地划拨时一并附上权籍调查资料。经批准划拨土地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一个工作日内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权证书。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其内容纳入土地出让方案中一并公告。在确定竞得人后,在成交公示期间,同步启动并完成土地权籍调查。土地竞得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权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后在一个工作日内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权证;再持不动产登记权证书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受理后在一个工作日内依法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管理委员会审批权限的参照执行。

(六)探索实施“不征不转”用地模式。提出符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不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的生活垃圾收集、建筑垃圾堆放、生态环境监测、供水与污水设施等环境设施项目用地,可采取“不征不转”方式使用土地面积,由“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扩大至“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并按照土地现状用途管理。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期向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报告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规划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情况,总结政策实施经验及风险防控情况。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通过信息化监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以及不定时检查等方式,加强规划执行、耕地占补、用途管制等改革事项落实的监督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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