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县有关市政、园林、城镇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受理“多规合一”管控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与投诉,查处违法案件。
(三)组织开展全县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专项整治和重大综合执法行动。
(四)行使对非法转让、占用使用、破坏土地资源,违法勘查、开采、破坏、转让矿产资源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对城乡违法建设,以及开发建设活动违法侵占、破坏风景名胜、历史文化空间资源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对违法使用林地、湿地、盗伐滥伐毁坏林木、违法使用野外用火等破坏林地保护空间的行政处罚权(限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外的区域行使)。
(七)行使对违法侵占、破坏江河、湖泊、水库、水土保持等空间的处罚权,以及对违法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河道非法采砂等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对在饮用水源地非法设置、改建排污口,非法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生活等破坏、污染饮用水源地保护空间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对非法设置固体废弃物倾倒、堆放、储存场所、设施,侵占、破坏、污染土地、林地、农田、江河湖泊、风景名胜区等空间资源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对侵占、破坏城市绿地空间、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空间、市政设施空间、城市地下空间,以及燃气、电力、通讯、公路等基础设施空间廊道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对妨害城镇园林绿化、名木古树、市政公用设施(含城乡供水、排水设施设备)等市政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对妨害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权,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装修噪声、建筑施工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燃放烟花爆竹、存放煤炭煤渣煤灰砂石灰土、销售煤炭水泥石灰、运输装卸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行使对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拆除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行使对非法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等污染物,在城市道路、临街公共场所从事车辆维修、清洗,以及规模化以下禽畜养殖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行使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行使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十七)负责对城镇道路占用挖掘、临街占道经营摊点设置、临时建设、户外广告设置、霓虹灯设置申请的审批,行使违法占用道路施工、摆摊设点、堆放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八)负责对城镇市政道路、水沟、井盖、护栏、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指导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执行情况,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清运、清洁、保洁的管理工作,以及城乡环境卫生监督考核工作。
(二十)负责依法拆除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或设施。
(二十一)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处理工作。
(二十二)依法根据县有关规定收取城市建设管理有关费用、负责城区垃圾处理有偿服务的收费、占道、道路挖掘修复费等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培育、种植、养护修整等管理工作。
(二十四)负责指导、协调各乡镇城建、环卫和园林的工作。
(二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