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简介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8〕68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32号)和《中共海南省委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中部5市县单设县林业局的通知>》(琼改办〔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以下简称县林业局),是主管全县林业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级科,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县林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相关工作任务,衔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相关管理工作。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林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有关规章草案,研究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四)组织全县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负责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开展创森林(市)县活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
(五)负责全县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组织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专篇。负责本县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本县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全县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贯彻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指导林长制、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考核。
(六)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编制并发布本县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殖、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本县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贯彻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协助做好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有关工作,协助做好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提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意见建议;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本县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本县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八)负责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塘)还林还湿,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九)组织实施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县级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指导全县国有林地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一)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中央划拨资金、省级资金、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国家划拨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申报。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本县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负责全县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事物,履行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第四条县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内设5个股及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安全工作等日常运转工作。起草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制定并组织实施内部管理规则制度。负责政务公开、信访、宣传及督查督办工作。
(二)组织人事股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负责离退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全局干部、职工年度考核、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协助、配合局领导开展纪检、监督工作。拟订林业专业人才培训和林业教育发展规划。
(三)生态保护修复股
承担本县森林、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制定全县国土绿化计划,综合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四)森林资源和湿地保护管理股
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县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指导编制全县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林场的国有资源。负责对公益林的管理。负责森林防火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编制并发布本县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指导全县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全县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五)林业改革发展股
承担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实施本县林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全县林业产业发展,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林业产业和花卉产业发展规划。拟订林业产业县级标准并监督实施,开展林产品质量监督。
第五条县林业局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员岗位4名。
第六条县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